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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


  

3.2.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消防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 第十四条规 定的特殊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委托,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 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政许可。

3.2.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 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并及时向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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