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3.2.1  一般规定

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 分类, 并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强制 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3.2.2  超高层建筑( 150~250m ) 主体部分的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表 3.2.2 的规定,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时,应采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表 3.2.2 超高层建筑(150~250m)主体部分的主要建筑构件的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结构加强层桁架

 

核心筒外围墙体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电气竖井、 管道井等竖井井壁

耐火极限

(h)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说明】为提升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 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或其中几种组合:

1.在设计中降低柱的荷载比、增大截面尺寸、改变长细比;

2.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3.包覆防火板;

4.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5.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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