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应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4mg/m3,测定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3.2.4  干燥器法测定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1.5mg/L,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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