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两类情形
3.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为下述两类情形:
1 建筑工程属特殊建设工程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
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 是指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参见本导则附录 A。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2 建筑工程属其他建设工程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 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1.2 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关要求等), 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1.3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 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 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1.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 应当按照消防验收现 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关要求等) 进行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结论 合格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必要条件之一。
3.1.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当被确定为检查对 象时) 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 关要求等)进行。
- 上一节:3 基本规定
- 下一节:3.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