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设计使用年限及定期检验周期
3.1 设计使用年限
a) 钢质无缝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30年;
b) 钢质焊接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20年;
3.2 定期检验周期
a) 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检验1次;
b)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2年检验1次;
c) 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后每年进行外观检查,满10年检验1次;
d)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e)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a) 钢质无缝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30年;
b) 钢质焊接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20年;
3.2 定期检验周期
a) 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检验1次;
b)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2年检验1次;
c) 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后每年进行外观检查,满10年检验1次;
d)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e)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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