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7.11.1 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311.2以及《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
17.11.2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生产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液氨贮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7.11.3 发电厂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11.1 系原规范第12.12.1条的修改。
17.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辅助厂房建(构)筑物和生产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液氨贮罐分别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17.11.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发电厂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