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0 控制电源


16.10.1 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机组保护回路、火焰检测装置等的供电电源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一路应采用厂用电。两路电源宜设自动电源切投装置,切投时间应确保不影响控制系统的运行。
16.10.2 每组仪表和控制交流动力电源配电箱、交流电源盘应各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
16.10.3 控制盘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控制盘需要直流电源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均引自电气蓄电池组。

条文说明

16.10.1 系原规范第13.9.1条的修改。
    本条提出了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机组保护回路、火焰检测装置等供电电源的设计原则。
16.10.2 系原规范第13.9.2条的修改。
    为保证配电箱、电源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本条文提出应有两路输入电源,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
16.10.3 系原规范第13.9.3条的修改。
    采用DCS或PLC控制系统后,取消了常规控制盘设计模式和供电模式,规定了其他控制盘的供电电源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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