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消防档案管理
14.1 托育机构应根据GB/T 40248 的规定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保存等要求。
14.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c)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 图表;
d) 消防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14.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托育机构的基本概况;
b) 建筑投入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件;
c) 消防组织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育人员、安保人员等托育机构内所有工 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4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发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 要求;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及委托检测和维 修保养的合同;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及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e)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