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控制室


13.8.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宜设置在单独建(构)筑物内,也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内。
13.8.2 1.1级建(构)筑物内不应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级(构)筑物内可附建控制室,但应符合本标准第12.5.6条的规定。
13.8.3 当1.1级建(构)筑物设置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时,应将控制室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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