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自动控制


13.2.1 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功能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易维护操作。
13.2.2 当生产线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时,应具备实时监控生产工艺过程参数和安全相关参数、故障自诊断报警和处置、联动控制,以及自动记录等功能。
13.2.3 接触物料的信号采集设备应选择与工艺介质相容的材质和选用灵敏度、可靠性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采集信号的准确和安全。
13.2.4 自动控制系统不间断电源设备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2.5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停气时满足安全要求。
13.2.6 电气危险场所内的控制或检测信号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工作电压的阻燃铜芯绝缘电线和电缆,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标准表12.3.1的规定。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m²。
    2 敷设在F0类、F1类电气危险场所的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宜采用铠装电缆。当采用非铠装电缆或电线敷设时,应穿镀锌焊接钢管保护或沿金属封闭式桥架敷设。
    3 仪表、接线盒(箱)、分线盒(箱)等进出孔的密封应符合防爆要求。
    4 本质安全线路的长度和敷设形式应符合本质安全型仪表和关联电气设备的本质安全特性要求。
    5 信号传输应采用485通信,不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13.2.7 当采用智能人体静电释放器、智能音箱时,应根据其所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选择防爆型。其IP地址应在系统中对应于建(构)筑物。智能人体静电释放器应能自检接地电阻,当接地电阻大于设计值时应自动发送设备报警信息。智能音箱应支持自动播报预警信息,并应监管APP远程喊话并支持单播、组播、广播。
13.2.8 电气危险场所内设置温湿度传感器、数据网关时,应使用本安电源供电。
13.2.9 引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自动控制系统等线路应埋地敷设,并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设置电涌保护器(SPD)。
13.2.10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4830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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