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1.1 危险场所应划分为F0、F1、F2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应为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应为在正常运待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应以工作间为单位;
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注:1 *表示电动机应与粉尘环境隔离;
2 当表3.1.3-1中生产工序危险等级为1.1级建(构)筑物同时满足总存药量小于10kg、单人操作、建筑面积小于12m²时,其防雷类别可划为二类,当采取管理措施保障雷雨天不作业且无人时,可不设置防雷装置;
3 表中未列的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划分可按本表确定。


12.1.2 当危险场所既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
12.1.3 危险场所与相毗邻场所采取不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隔墙上设有相通的门,当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可按表12.1.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应与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注:本表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机室、控制室、仪表室等。
12.1.4 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可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应相同;
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
12.1.5 为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该送风室危险场所类别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6 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其危险场所类别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1.7 存放危险品的晒场宜设置防直击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以取60m。
12.1.8 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等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采取防止电火花等措施后,可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宜为三类;不在封闭容器或排风柜内操作时,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1.8 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等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采取防止电火花等措施后,可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宜为三类;不在封闭容器或排风柜内操作时,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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