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消防安全措施


12.1  托育机构不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彩钢板建 筑内。

12.2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楼层。

12.3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或楼面高度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楼层。

12.4  托育机构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

12.5  托育机构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时,托育机构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除本标准 12.7、12.8

的规定外,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场所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防火隔墙分隔,当需要局部连通 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窗。

12.6  依托社区公共场地独立建造的托育机构,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 定。

12.7  依托住宅小区的家政便民、文化休闲、照料养老、儿童游憩等社区服务设施设置的嵌入式托育机构,

宜设置在社区服务设施的一、二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托育机构与室内儿童游憩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常闭式甲级防  火门、窗分隔,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分 隔;

c)  托育机构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d)  不应违规设置栅栏、防盗窗等影响疏散救援的障碍物。

12.8  依托住宅建筑及其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嵌入式托育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在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托育机构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c)  托育机构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d)  不应违规设置栅栏、防盗窗等影响疏散救援的障碍物。

12.9  托育机构的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厨房应单独设置,确需设置在托育机构内的,与托育机构其他区域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厨房应设置外窗。

12.10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下列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且不应贴邻设置:

a)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b)  变压器室;

c)  不间断电源室(UPS );

d)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的房间;

e)  柴油发电机房;

f)  非托育机构专用的厨房。

12.11  托育机构的电缆井应每层设置防火封堵措施。

12.12  托育机构应安装 24h 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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