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 托育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11.2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婴幼儿救护和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11.3 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平时应至少每季度
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 挥架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1.4 托育机构应结合婴幼儿年龄和认知特点,在保育活动中开展配合保育人员做好应急疏散等方面的消 防安全教育。
11.5 保育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
育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c) 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设置部位;
d)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包括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室内消火栓、 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使用方法等;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技能;
f)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自救逃生和帮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技能等;
g) 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 电气设备等火灾隐患的自查方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1.6 安保人员或相关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季度接受一次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部位;
b)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c)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d)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以及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使用方法等;
e)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
f)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的填写方法;
g) 报火警、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帮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技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技 能。
11.7 托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应参照相应岗位正式员工的要求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