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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防排烟
10.5.1 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10.5.2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其中的电气用房事故后通风应按本标准第10.4.3条执行。
条文说明
10.5.1 本条说明了排烟系统的两种方式。工业建筑中,因工艺生产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无窗或固定窗的厂房和仓库,丙类及以上的厂房和仓库内可燃物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很难排放。为此设置排烟系统是必要的。考虑到厂(库)房建筑的外观要求没有民用建筑高,因此可以采用采光带、采光窗进行排烟。具体设置要求可以参照《石油化工企业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 50475。
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方式的其它具体要求可参照将要出版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10.5.2 考虑到洁净室的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下,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应采取防泄漏措施。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因此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10.5.3 考虑到部分电气用房为丙类建筑,房间面积较大而设置的排烟系统与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可能有冲突,故二者中优先考虑气体灭火措施。已实施的上海地方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中已明确机电用房不需设置排烟系统。
10.5.4 考虑到医药洁净室围护结构的严密性高,如不设补风系统则可能难以保证设计所需的排烟风量和排烟效果,甚至可能发生开启排烟风机后,由于过高的室内负压而造成房间建筑围护结构遭到破坏的现象,所以本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时,需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室内补风口需设在储烟仓以下部位。
10.5.2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其中的电气用房事故后通风应按本标准第10.4.3条执行。
条文说明
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方式的其它具体要求可参照将要出版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10.5.2 考虑到洁净室的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下,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应采取防泄漏措施。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因此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10.5.3 考虑到部分电气用房为丙类建筑,房间面积较大而设置的排烟系统与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可能有冲突,故二者中优先考虑气体灭火措施。已实施的上海地方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中已明确机电用房不需设置排烟系统。
10.5.4 考虑到医药洁净室围护结构的严密性高,如不设补风系统则可能难以保证设计所需的排烟风量和排烟效果,甚至可能发生开启排烟风机后,由于过高的室内负压而造成房间建筑围护结构遭到破坏的现象,所以本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时,需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室内补风口需设在储烟仓以下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