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浙江省建 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0.3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文件中若有另行特别规定的除外)。
1.0.4 本导则不适用于单纯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 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5 本导则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 1.0.6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按相关另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1.0.7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相关另行规定的要求执 行。
1.0.8 本导则实施前浙江省各地市已发布的相关类似消防验收导则、指南等规定中的局部条 文与本导则有冲突时, 相应冲突条文原则上应以本导则的要求为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