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 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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