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装饰装修材料游离甲醛、VOC释放量


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装饰装修材料游离甲醛、VOC释放量

B.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0.05m3~40m3

B.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应采用不锈钢、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B.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为(23±0.5)℃;

    2  相对湿度应为(50±3)%;

    3  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应为0.1m/s~0.3m/s;

    5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帷幕、软包样品的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应为1:1,地毯、地毯衬垫样品的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应为0.4:1;

    6  材料样品甲醛、VOC释放量测定前,环境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浓度不应大于0.006mg/m3、VOC浓度不应大于0.01mg/m3

B.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前样品应在(23±1)℃、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放置不少于1d,样品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应使空气在所有样品件表面上自由循环,恒温恒湿室内空气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次/h,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应大于0.05mg/m3、VOC浓度不应大于0.3mg/m3

    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帷幕样品应垂直放在环境测试舱内的中心位置,样品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0mm,其表面应与气流方向平行;

    3  地毯、地毯衬垫样品应正面向上平铺在环境测试舱底,使空气气流均匀地从试样表面通过;

    4  环境测试舱法测试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结构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在测试的第2d开始每天取样2次,每次间隔应超过3h,如果达到稳定状态,可停止取样;当最后4次测定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与最大值或最小值之间的偏差低于5%或低于0.005mg/m3时,认为达到稳定状态;若一直未达到稳定状态,以第28d的测试结果作为测定值;

    5  环境测试舱法测试地毯、地毯衬垫、壁布、帷幕的游离甲醛或VOC释放量,样品在试验条件下,在环境测试舱内持续放置时间应为24h。

B.0.5  环境测试舱内的气体取样分析时,应将气体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气体出口相连后再进行采样。

B.0.6  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应为5L~20L,采样流速不应大于进入舱内的气体流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中AHMT分光光度法的规定,同时应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B.0.7  材料中VOC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应为5L~10L,采样流速不应大于进入舱内的气体流速,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同时应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B.0.8  地毯、地毯衬垫样品的游离甲醛或VOC释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F——舱释放量[mg/(m2·h)];

          CS——舱浓度(mg/m3);

          N——舱空气交换率(h-1);

          L——(材料/舱)负荷比(m2/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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