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本指南部分用词和概念的说明
B.0.1 特级防火卷帘:源自《防火卷帘》 GB 14102-2005等标准,对应指国标《防火卷帘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4102.1-2024中的隔热防火卷帘(A类,代号A3,耐火隔热性≥3.00h且耐火完整性≥3.00h)。本《指南》从内容理解和表述习惯考虑,仍保留特级防火卷帘的用词。
B.0.2 防火门、窗的甲、乙、丙等级:源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国家标准,对应指国标《防火门》 GB 12955-2024第4.1.3条、《防火窗》 GB 16809-2024第4.2.4条中相应的耐火性能分类。本《指南》从内容理解和表述习惯考虑,仍保留防火门、窗的甲、乙、丙级的用词。
B.0.3 “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也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该类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多的场所,在考虑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时,指人员密集的部位,在确定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时,主要为设置在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一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人员密集的场所 指的是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场所 中人员密集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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