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本次修订时删除的《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条文及说明

1.1.2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内部无可燃物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1.1.2条。

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1.4.8条。重要公共建筑在专项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本《指南》不再做特别说明,从其规定。

2.1.4 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

附图2.1.4 尽头式的消防回车场地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2.1.4条。尽头式消防车道的回车要求,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5条第6款的规定执行。

4.1.1 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4.1.1条。集贸市场一般指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服装批发市场按商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当与旅馆建筑等组合建造时,应分别满足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4.1.13 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1.3.1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4.1.13条,从严要求。厂房疏散距离已经比较长,疏散距离不再增加。

4.1.34 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6m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4.1.34条,内容调整至第4.1.11、4.1.12条。

4.2.13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4.2.14 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净宽可按本《指南》第4.1.35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4.2.13条、第4.2.14条,将浙建设发〔2023〕103号《浙江消防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专家意见 第九条问题“关于首层疏散外门名词相关的问题”及其内容合并入第4.1.35条。

4.3.1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6m。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4.3.1条,修改后并入本《指南》第3.4.13条。

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3.2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4.4 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4.4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4.6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5.4.6条,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6.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供电干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6.1.2条。

6.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6.1.6条。

6.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6.2.2条。

6.2.3 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中电源,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6.2.3条。

6.2.4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62.4条。

7.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2.1条,本条内容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1款中已明确。

7.2.9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2.9条,《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中已有相应规定。

7.2.18 《防排烟标准》第4.4.2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2.18条,本条内容已整合至本《指南》第7.1.13条。

7.2.33 《烟标》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2.33条,本条规定已被普遍理解。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2.40条文,设置在一、二、三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排烟设计可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7.3.1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7.3.1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1.5条已有规定。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说明〕删除《指南(2020版)》第9.2.2条,原条文内容低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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