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热能动力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 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4条、第4.1.5条中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说明〕针对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等使用燃气的设备机房,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本条的消防设计要求,本条具体内容未作调整。

8.1.2 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说明〕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内容未作调整。

8.1.3 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宜超过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宜大于7MW。

〔说明〕本条补充明确了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要求,其他未作调整。

8.1.4 位于建筑地下室的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埋深不应大于8m;其上部不应设置地下楼层;
2 当锅炉房埋深大于地下一层地面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通至室外。

〔说明〕新增条文。补充明确了埋深较大锅炉房设置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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