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1.1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除超高层建筑外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自行车库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独立建造的地下汽车库消防用水量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1.6 除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2条第4款住宅和商业设施合建的情况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说明〕局部文字按规范用语修改。

5.1.7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 3.2.8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及条文号修改。

5.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10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 体积不大于 5000 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 3000 m³ 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 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 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并不小于450L。

5.1.10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3.0.8条第4款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如下规定:

1 高报警水位高于设计水位 50~100mm;

2 低报警水位低于设计水位 50~100mm;
3 无水报警水位高于最低有效水位5~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且不少于100mm。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条文号以及相应的文字表达修改。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每幢建筑外缘 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5.1.12 大底盘地下室的多幢民用建筑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计算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体积应按地下室与地上最大一幢建筑单体体积之和计算(可扣除汽车库的体积),并与汽车库的设计流量比较取较大值。

〔说明〕新增条文,对《指南(2020版)》第5.1.5条的拆分补充。

5.1.1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可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5条中规定的室外消火栓。

5.1.14 采用轻质屋面的中危险I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当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高点喷头确有困难时,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执行。

〔说明〕上述2条为新增条文。

5.2 消防水泵

5.2.1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 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 0.02MPa。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2.2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2.3 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7条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抗震、耐腐蚀、防冻、防潮、防淹、通风等要求。

其中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仅可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以及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中的丁类和戊类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丙类厂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中应用,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泵站结构验算; 2 钢结构水箱及泵房的结构承重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钢结构及其附件之间应采用热浸镀锌高强度螺栓进行可拆卸连接安装,现场安

装严禁使用焊接工艺破坏镀锌防腐涂层;
3 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防腐层厚度应满足建筑使用年限的要求;
4 地埋式泵站的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说明〕新增条文。一体化泵站应由设计单位各相关专业配套出图。钢结构一体化泵站的水箱内尺寸高度不宜大于4m,地埋式泵站的顶板覆土不应大于2m,泵站的组成部件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应为有资质专业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不应采用分散采购由施工整合的建设模式。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 住宅、公共建筑或厂房配套的小型汽车的停车库布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消火栓箱。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 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他场所检修时关闭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5个。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3.5 管径 DN65 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3.7 汽车库内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5.4 自动灭火系统

5.4.1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8 只,当为 2 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4 只。 5.4.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9条第7款:“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总建筑面积可按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当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仅在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分区设置;当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楼板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可视为不属于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引用规范名称及条文编号修改,并修改关于适用范围说明。

5.4.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8~8.1.10条要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其配电间、配电小间、弱电间、电信间、电表间、消防值班室等设备用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应采用自动灭火系统,但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合适的灭火系统。

5.4.5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5.4.6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专用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4.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 1.60MPa。

5.4.8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9 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4.10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说明〕《指南(2020版)》第5.5.2条移入本节并修改条文编号。

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

〔说明〕局部删除后按现行标准执行。

5.5.2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附录D 确定。

〔说明〕《指南(2020版)》第5.5.3条,内容不变,序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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