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1.1 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2条及第3.4.3条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和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路径上不应设置影响救援的绿化、水面、挡墙等障碍物,救援路径总长度应符合本条对距离的要求。(附图2.1.1)

附图2.1.1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
〔说明〕修订部分文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3条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指的是单幢公共建筑的占地面积,通过仅用于人员通行的连廊相连的多幢建筑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可按本条执行。
2.1.2 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沿建筑短边同时设有消防车道时,可按短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大于40m控制,同时长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消防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80m。(附图2.1.2)

附图2.1.2 多层住宅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置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住宅的长边是指能救援更多的住户所对应的建筑立面。
2.1.3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附图2.1.3)

附图2.1.3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2.1.4 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不规则场地可作为消防回车场地;丁字形,Y字型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附图2.1.4)

附图2.1.4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说明〕调整行文表述,内容和要求不变。
2.1.5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在满足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承载能力的硬质基层上方可铺设塑胶面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本《指南》第2.1.11条执行。
〔说明〕补充明确场地要求。
2.1.6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高层主体的长边长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建筑立面两侧各延伸不大于15m范围为消防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登高操作面对应,登高操作场地之间应通过消防车道连通;
2 确有困难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分段设置,消防登高操作面可不连续,但应保证主登高操作面连续,且主登高操作面的长度不应小于长
边长度的1/2;(附图2.1.6-1、2.1.6-2、2.1.6-3)

附图2.1.6-1

附图2.1.6-2

附图2.1.6-3
3 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小尺寸、场地坡度及其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消防登高操作范围内不应有高度大于5m的高大树木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4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和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垃圾房等住宅配套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附图2.1.6-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1.6-4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高层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登高操作面的要求。本条第4款的情况下住宅单元的数量不宜过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150m,避免因不设穿过的车道而影响消防救援到达、展开救援。
2.1.7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两侧15m对应的建筑外立面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附图2.1.7)

附图2.1.7
〔说明〕部分文字调整,新增附图。
2.1.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覆盖到工业建筑、公共建筑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说明〕住宅建筑的救援口设置按本《指南》第2.2.4条的要求。
2.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附图2.1.9)

附图2.1.9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说明〕修订部分文字和附图,避免歧义。明确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利用坡道排烟。
2.1.1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还应确保登高操作场地范围与建筑之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表述。消防车道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利用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
2.1.11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
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 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 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0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附图2.1.11-3:消防车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4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0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附图2.1.11-4:消防车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5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0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2.0m。

附图2.1.11-5: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6 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2.2 消防救援口
2.2.1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1-1)

附图2.2.1-1
当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1-2)

附图2.2.1-2
〔说明〕合并《指南(2020版)》第2.2.2条至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消防救援口应沿建筑外墙周圈设置,并非仅需设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侧。
2.2.2 消防救援口尺寸应按不小于1.0 m×1.0 m或0.8 m(净宽度w)×1.4 m(净高度h)设计。
〔说明〕新增条文。门或窗作为救援口时,均可按本条净尺寸设计。救援口净尺寸范围内,不应有门框、窗框、栏杆等影响救援进入的构件。当门作为消防救援口,尺寸应为门90°开启后的净宽和净高。
2.2.3 各类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2.2.4条的内容调整个别文字。
2.2.4 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当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在外墙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与场地相对应。(附图2.2.4-1、2.2.4-2)

附图2.2.4-1 高层住宅建筑救援口设置(1)

附图2.2.4-2 高层住宅建筑救援口设置(2)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2.2.3条的内容进行修订,明确住宅建筑消防救援口的设置要求。
2.3 防火间距
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附图2.3.1)

附图2.3.1
〔说明〕本条明确的是缩小间距时的问题。当需要界定为两幢建筑而缩小建筑规模时,两部分建筑结构应断开,且交界处的防火墙应为两道。
2.3.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采光、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开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自然排烟口以及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采光、自然通风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采光、自然通风开口部位设置固定防火玻璃顶或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或乙级防火窗(与所在顶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匹配)或与所在顶板耐火极限要求匹配的防火玻璃顶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距离不限;(附图2.3.2-1)

附图2.3.2-1
2 当上部建筑开口设置乙级防火窗或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距离不限;(附图2.3.2-2)

附图2.3.2-2
3 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多个开口时,分属不同防火分区的开口间最近水平距离按2m控制;距离不足时,开口应按本条第2款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4 当采光、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开口为侧向开口且背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参照本《指南》第2.3.3条附图2.3.3-1所示),此时开口与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有关相邻房间在外墙上开口距离的规定;
5 对于住宅建筑,本条“上部建筑开口”为上部其他户的开口。
〔说明〕修订条文,更新附图;细化与上部建筑开口的间距和防火分隔措施要求。本条有关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开口或管井的规定,主要是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的要求,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等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机械通风、机械排烟管井开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械通风、机械排烟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此时,通风开口与同方向立面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也可不限,排烟开口与同方向立面两侧相邻房间开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开口在外墙交接部位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附图2.3.3-1)

附图2.3.3-1
2 机械排烟开口不宜面向建筑,当确有困难,排烟开口面向建筑物时,其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附图2.3.3-2)

附图2.3.3-2
3 当机械通风(不含排烟)的风机设置在机房(含吊装机房)内、自
风机房至管井通风开口的风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风
管上设有70℃防火阀(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时,该机械通风(不含排烟)
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的水平距离可不限。当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本款规定
时,应按本条第2款的距离控制。(附图2.3.3-3)

附图2.3.3-3
本条所述距离可不限的情况中,当机械通风开口两侧相邻开口为疏散楼梯间或各类前室的开口时,尚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第8款的规定控制。
〔说明〕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排烟、进风、排风开口时的相应间距要求。本条有关屋顶或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开口或管井的规定,主要是从火灾蔓延角度的要求,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等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4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但当属于本《指南》第2.3.5条规定的情况时,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2.3.5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 2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5执行;

附图2.3.5 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 上部建筑的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但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说明〕修订附图。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梯可通至地下车库。
2.3.6 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室外开敞空间,仅作为绿化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该空间顶部开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空间周围外围护结构按建筑外墙的要求设计,外墙的上、下层开口间实体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该空间四周外墙上门、窗开口(设置防火卷帘或防火门、窗的除外)的最低底边的埋深高度h和下沉空间短边长度L的尺寸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h≤6m时,短边长度L不应小于h;
(2)当h>6m时,短边长度L不应小于0.75h且不应小于6m;(附图2.3.6)

附图2.3.6
3 当该空间四周设置房间,且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外墙上的普通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相对两翼外墙上的普通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按空间埋深H确定的建筑高度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明确下沉式广场、庭院的设置要求,以满足该下沉空间作为采光、通风开口的功能。附图中防护栏板为透空栏杆时,短边长度控制辅助线可控制至栏杆底部实体位置。第3款当空间埋深H超过24m时,间距不应小于13m。
2.3.7 设置在建筑周边,用于停放小型机动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7)
1 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6m;
2 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3 与道路对侧的小型车停车位的间距应大于6m。

附图2.3.7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并更新附图。
2.3.8 住宅小区地面配套的小型机动车停车位除可按本《指南》第2.3.7条布置外,还可采用沿小区道路单排布置的方式,单排停车数量可不限,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其道路正对面不应再布置其他机动车停车位。(附
图2.3.8)

附图2.3.8
〔说明〕条文内容修订,附图更新。
2.3.9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说明〕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4.2.3条及条文说明,补充明确防火间距要求。
2.3.11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充气压力不大于15 MPa时,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24 m3;
2 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门应直接开向室外。
〔说明〕明确充气压力。
2.3.12 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两个连廊或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2.3.14 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
〔说明〕明确当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等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围护结构时的要求。
2.3.15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设置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2.3.15)

附图2.3.15 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6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相应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6)

附图2.3.16 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7 住宅建筑的形体内凹处和各层天井(含天井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外敞天井(以下简称U型天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型天井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尺寸计算和控制应符合:
(1)当A < 2m时,B≥A;
(2)当2m≤A<12m时,B≥0.8A且≥2m;若计算得到的B>6m时,B可取6m;
(3)当A≥12m时,B>0.5A。
当A、B未对应设置时,可采用作图法控制开口宽度:绘制宽度为 B 的内接矩形,线段 ab 应在U型天井上空范围内,线段 bc 与 ad 不应与外墙相交;(附图2.3.17-1)

附图2.3.17-1
2 U型天井内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内外两侧敞开的连廊(以下简称敞廊);该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敞廊内侧的内天井深度D不应小于2.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
3 U型天井内天井宽度A和内天井深度D的尺寸计算和控制应符合: (1)U型天井敞廊外侧部分深度计为E,当E大于3.0 m时,超出3.0m的深度值应计入下列(2)~(4)式中的D值;
(2)当A≤3m时,D≤A;
(3)当3m<A≤6m时,D≤2A−3;
(4)当A>6m时,D≤1.5A;
(5)当U型天井仅用于卫生间采光通风时,D值不限;
4 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且敞廊长度L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附图2.3.17-4)

附图2.3.17-4
5 U型天井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确需设置防雨顶盖时,防雨顶盖不应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U型天井被遮盖部分水平断面面积的50%,且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开口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开口部位面积的60%;
6 敞廊的立面透空面积比率不应小于50%,计算方法见附图2.3.17-6;当柱宽不大于0.6m可不考虑遮挡,但应考虑设置在敞廊处的空调室外机对敞开率的影响;

附图2.3.17-6
7 当两个以上U型天井的内天井连通时,每段开口对应的内天井应分别计算和控制,满足本条的规定;(附图2.3.17-7)

附图2.3.17-7
8 开向U型天井的窗的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
〔说明〕修订条文内容及附图,加强对住宅U型天井的设置要求。U型天井是一种建筑布局形式,当其中设置敞开连廊后,则形成了U型天井的内天井。
第4款的情况,不论敞廊上是否设置防火门,前室(含合用前室)防烟系统的设计仍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第5款中,U型天井地面面积和U型天井水平断面面积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第8款提高了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通常情况下当住宅户内没有人时,关窗的概率比较大;有人时,在火灾情况下可手动关窗。
2.3.18 符合本《指南》第2.3.17条的住宅建筑U型天井,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处且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或设备平台;同时应满足内天井宽度A和内天井深度D,在设置挑板(设备平台)的方向扣除挑板(设备平台)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0 m。(附图2.3.18)
当A>6.0m时,可设置3处挑板(设备平台)。当挑板(设备平台)的轮廓与敞廊的间距小于1.0m时,其与敞廊间应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分隔措施。


附图2.3.18 住宅建筑U型天井挑板
〔说明〕明确住宅内天井挑板的宽度限制。本次修订细化挑板设置要求。
- 上一节: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下一节: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