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 防火分区

3.1.1 地下商业与同层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所指的同一层停车区域,不包括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的设备机房、非机动车库等功能。

3.1.3 当汽车坡道设置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该坡道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但该坡道部位应结合长度设置至少一个通向相邻空间的甲级防火门或直通室外的出口。该坡道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仅供地下汽车库单一楼层使用的直通室外地面的汽车坡道,当该坡道两侧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不作排烟用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坡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防火分区。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新规定修订条文内容。防火分区面积的计算除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执行外,本条明确汽车库坡道不计防火分区面积时的要求以及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3.1.4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使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明火厨房。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附设餐饮用房的建筑面积通常不应超过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0%。无明火的餐饮场所与同一防火分区间的其他商业场所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无明火采用电加热方式的厨房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设厨房灭火装置。

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含游泳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或者防火分区应有至少1/4的周长面向室外,同层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该场所疏散人数应按实际人数和按4㎡/人计算后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说明〕修订条文,提高对此类场所的设置要求及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通常学校的体育场馆会用作集会,所以应加强疏散人数取值。4㎡/人的人数计算取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 34280-2017第5.4.3条。

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

廊建筑面积。当计入计算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该连通的中庭无可燃物并满足以下要求时,地上各层中庭回廊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商业总建筑面积:
1 在中庭开口部位的地下部分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与中庭分隔,且中庭周围地下各商铺面积均不应大于200㎡;
2 面向中庭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分隔,各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3 第2款要求设置的商铺面向中庭回廊的防火分隔措施与第1款要求设置的中庭防火卷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说明〕修订内容,补充说明计算方法、加强了防火分隔要求,中庭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两道防火分隔措施。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已经大于20000㎡时,应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4款的防火分隔方式。

3.1.8 对于采用敞开外廊进行疏散的建筑,防火分区在敞开外廊处可按附图3.1.8划分,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防火分区在敞开外廊上可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凡有顶的区域应计算疏散人数。

附图3.1.8 采用敞开外廊疏散的建筑防火分区划分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第4款规定,开敞式外走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时,外廊敞开,其排烟、通风采光、降温等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

3.2 防火卷帘、中庭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

分区相接的部位。

当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仅在行车道开口部位设置特级防火卷帘分隔,其他防火分隔部位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可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当其他防火分隔部位也采用了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库防火分区间防火卷帘的总宽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说明〕修订条文,细化了汽车库防火分区间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的宽度控制要求。不鼓励非车道区域设置防火卷帘,如果车位之间设有卷帘,要加上车道上的卷帘,总宽度符合建规的要求。

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的尺寸不宜超过9m(宽度)×6m(高度)。

当防火卷帘尺寸超过9m(宽度)×6m(高度)时,应同时提供3m(宽度)×3m(高度)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与产品规格一致的整体合格报告(含卷轴、卷门机及控制器等)。

〔说明〕修订条文,明确大尺寸防火卷帘的使用要求。

通常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为3m(宽度)×3m(高度)。当防火卷帘尺寸超过9m(宽度)×6m(高度)时,需同时提供3m(宽度)×3m(高度)的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与产品规格一致的整体合格报告(含卷轴、卷门机及控制器等),并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方案,验证后方可使用。

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

附图3.2.3 中庭卷帘设置

3.2.4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4)

附图3.2.4 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b≤(A+B)/ 3)

3.2.5 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说明〕局部文字修订。考虑到中庭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开口区域均无可燃物,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 中庭区域在各层的范围,应按距上一层中庭开口(中庭顶层按天窗开口)边界投影线不超过15m的范围界定(在此范围内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算至防火分隔措施处)。(附图3.2.6)

附图3.2.6 中庭区域在各层的范围

〔说明〕新增条文。原则上超过15m的部位不应作为中庭区域,卷帘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关于防火卷帘的宽度要求执行。

3.2.7 当中庭内设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中庭区域按其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
2 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回廊宽度; 3 该中庭区域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

进行疏散,但应根据中庭区域内每层的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S1)和回廊中 宽度大于6m部分的建筑面积(S2)相加后的规模(S)设置匹配的自有安全出口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区域内单个商业、服务功能房间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房间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2)当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3)当500㎡<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4)当S≤500㎡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5)每个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4 第3款所述的甲级防火门至疏散走道连接的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或袋型走道的疏散要求;该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开向该疏散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附图3.2.7)

附图3.2.7 中庭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说明〕修订《指南(2020版)》第3.2.6条,细化中庭区域的设置范围和疏散要求。

中庭区域宜优先设置自有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采用共用疏散楼梯间等的方式进行疏散。本条所述的中庭内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设置商业、服务功能及回廊中宽度大于6m部分的位置应位于本《指南》第3.2.6条规定的中庭区域范围内。

3.2.8 当中庭内不设置商业、服务等使用功能,且回廊宽度不大于6m,同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各项规定时,中庭区域按其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中庭区域应根据中庭区域每层的建筑面积(S)设置匹配的自有安全出口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2)当500㎡<S≤1000㎡时,自有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利用相邻非中庭区域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比例不应大于50%;
(3)当S≤500㎡时,中庭区域的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不含相邻的其他中庭区域)疏散走道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数量不应少于2个;
(4)每个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3 本条所述的甲级防火门至疏散走道连接的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或袋型走道的疏散要求;该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开向该疏散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不设置商业、服务功能的中庭区域的疏散要求。

3.2.9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说明〕本条仅用于明确防火卷帘的宽度计算。但当上述开口部位设置在本《指南》第4.2.2条所述“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内时,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

3.2.1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当卡拉OK厅或电玩游戏厅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设置防火卷帘的位置应同时设置钢化玻璃墙(门)。

〔说明〕修订条文,新增卡拉OK厅或电玩游戏厅通过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的要求。

3.3 外墙保温

3.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9条第2款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说明〕增加部分文字明确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宜提高燃烧性能的要求。

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说明〕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要求。

3.3.4 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2 当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时,该构件可视为满足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厂房生产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说明〕修订条文表述和要求,限定此类厂房应为非高层丁、戊类厂房。

3.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任一侧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1.0m的间距为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普通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

〔说明〕修改文字表述。

3.4.4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5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说明〕加强对封闭阳台部位外墙的要求。

3.4.6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7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0.7 m2。

〔说明〕修订条文,调整开启面积要求。

3.4.9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5.3.1规定的B1级。

〔说明〕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0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 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1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4.12 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明确相关内容。

3.4.13 连通汽车库的电梯间、候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说明〕《指南(2020版)》第4.3.1条文要求低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4.2条的要求,进行修订整合并入本《指南》第3.4节。

3.4.14 通至汽车库内的自动扶梯周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空间分隔,防火卷帘总长度不应超过9m,防火卷帘部位应同时设置钢化玻璃墙(门)。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自动扶梯厅在汽车库的设置要求。

3.5 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3.5.1 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时,其应急排烟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靠外墙或直通屋面时,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规定于其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 1.0㎡常闭式应急排烟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不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规定在其外墙上每5层设置2.0㎡的固定窗;
2 当楼梯间在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具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手动和联动功能时,该门可作为其应急排烟窗使用,可不另设置应急排烟窗; 3 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其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具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手动和联动功能时,该门可作为其应急排烟窗使用。

〔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防排烟标准》的规定,调整、补充并完善了楼梯间应急排烟窗设置的相关要求。

3.5.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2.5条中,无可开启外窗是指建筑无外窗、设置了固定的外窗,或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包括面积、位置)不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5条有关固定窗的规定(其中顶层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1% )。

当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时,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4.4.17条固定窗的有关规定。

〔说明〕楼梯间应急排烟窗的设置要求在第3.5.1条中已明确,本条主要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5条中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和补充。相关建筑或部位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设置在该建筑每层外墙或屋顶上,具体设置要求(包括面积、位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15条的规定,建议优先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外墙上,其中靠外墙布置的走道部位必须设置。

3.5.3 应急排烟窗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远程电信号开启;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远程电信号开启,或依靠烟气温度自动开启。

〔说明〕楼梯间应急排烟窗的设置要求在本《指南》第3.5.1条中已明确,本条主要对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控制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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