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防烟系统
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且仅服务于建筑高度24m以下的附属部分以及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该楼梯间所服务的附属部分与主楼其他部分之间、附楼与主楼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附图7.1.1
该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相应的地上楼梯间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说明〕完善了本条相关内容的表述,附图补充了主楼附属部分的相关要求。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是指不通过同一个走道或门厅通至室外。
7.1.2 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共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宜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前室应设置为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或设置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说明〕本条删除了剪刀楼梯间的相关内容,新增了“三合一”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的要求。
7.1.3 《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7.1.3-1所示)
2 对于住宅建筑,当送风口设置在前室墙面时,该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7.1.3-2、3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7.1.3-4所示)


附图7.1.3-1(×) 附图7.1.3-2(×)


附图7.1.3-3(×) 附图7.1.3-4(×)
〔说明〕完善了本条相关内容的表述。
7.1.4《防排烟标准》第3.1.5条第1款中,当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的独立前室内设有电梯门时,该前室应按设有多个门考虑,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说明〕新增条文,补充了当独立前室内设有电梯门的防烟要求,其送风量可参照合用前室的要求确定。
7.1.5 《防排烟标准》第3.2节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部分的面积(应为活动窗扇面积)。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除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相关规定外,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还应贴其上部梁底、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或吊顶底设置。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4条修订,补充了“可开启外窗面积”的含义,完善了相关内容的表述。
7.1.6 《防排烟标准》第3.2.1条中,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可包含顶部设置的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且布置间隔应满足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楼层数不多于2层的要求。
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敞开外廊除外)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说明〕局部补充完善《指南(2020版)》第7.1.5条,明确了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楼梯间外墙上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设置要求;当疏散走道为敞开外廊时连接处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7.1.7 当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楼梯间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7.1.7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10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附图7.1.7
〔说明〕补充、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1.6条的适用场所和相关表述。
7.1.8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防烟设计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防排烟标准》及下列规定: 1 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7.1.9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3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不大于3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说明〕补充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1.7条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未作调整。
7.1.9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所服务的地下室防火分区的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
2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10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
3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且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说明〕补充、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1.8条第1款,明确了该部分地下室是指楼梯间服务的相应地下室防火分区,当该防火分区内设有电动自行车库时,不适用于本条;《指南(2020版)》第7.1.8条第2款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已有规定,故完善了表述,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1.10 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或低危门厅,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不受建筑高度限制,其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3㎡;当其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空间净高大于 6m时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2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采用可开启外窗(口)或疏散外门(不含防火门)作为自然通风设施,其中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独立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扩大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或低危门厅的可开启外窗(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
3 上述可开启外窗应设置于该空间的上部。
〔说明〕删除了《指南(2020版)》第7.1.9条的部分内容,补充、完善了首层由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及低危门厅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的相应要求。可开启外窗应设置于空间净高1/2以上的上部空间。
7.1.11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首层低危门厅、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受条件限制采用防烟方式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但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场所合用。
当空间净高大于6m时,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按门厅、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体积不小于6次/h换气次数进行计算的排烟量。
当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面积大于100㎡ 的首层低危门厅、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由于空间较大且可能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当受条件限制采用防烟方式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排烟方式。
当其净高大于 6m时,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进行排烟设计,火灾热释放率Q可根据门厅的具体情况确定:4MW(无喷淋)/1.0MW(有喷淋), 设计清晰高度不应小于3.5m;当中庭式门厅的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且符合相关规定时,也可按本《指南》第7.2.36条执行。
条文还明确了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m的门厅当受条件限制而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7.1.12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 m3/㎡﹒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避难间尚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1%,且不小于0.7㎡。
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无关管线不应穿越,并符合本《指南》
第7.2.19条的规定。
〔说明〕本条删除了《指南(2020版)》第7.1.10条中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不一致的内容,并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16条第5款的规定,补充了避难间设置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还明确了防火隔间的相关要求。
7.1.1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2.2条第3款、第11.3.3条第2款中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系统服务高度,均是指自系统所服务楼层区段的最底层楼板至最高层顶板之间的高差,不含服务区段外的风管高度。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1条,补充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中“系统服务高度”的含义。
7.1.14 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置和间距应符合《防排烟标准》及下列规定:
1 进风口不宜与排烟出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需设在同一面且两者边缘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进风口应低于排烟出口,且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式中:h——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边缘最小垂直距离(m);
l——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边缘水平距离(m)。
2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时,进风口不应高于排烟出口。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如附图7.1.14-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折线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且水平折线距离不应小于4m,如附图7.1.14-2所示。
3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4 位于建筑架空层中的进风口应接至架空层外沿或安全区域,排烟口应接至架空层外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烟气被进风口吸入。

附图7.1.14-1

附图7.1.14-2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2条,调整、补充、完善了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位于建筑架空层中的进风口、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安全区域”的设置要求详见本《指南》第4.1.11条、第4.1.12条。
7.1.15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加压风机、补风机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抗风)、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水泵房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宜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
等防护措施。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3条,删除了《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条中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主要是指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受航空或规划限高影响的工程等情形,补充明确了防护罩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防护罩的耐火极限可通过采用具有相应耐火极限的复合板材(如镀锌钢板、岩棉、防火板等材料复合制成的复合板等)制作来实现。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1.16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14条。
7.1.1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补风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风管,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内壁光滑的风道、风井除外),其中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受条件限制采用风管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管道应采用满足耐火极限的风管或混凝土风道。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5条,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中有关风管、风道的术语定义,完善了条文的相关表述。
7.1.18 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当与补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6条,补充了加压送风管与补风管道合用管井时的设置要求。
7.1.19 加压送风管在穿越楼梯间、前室等安全区域内的防火隔墙(不含相邻其他区域与楼梯间、前室等安全区域交界处的防火隔墙)处以及加压送风进风管在穿越外墙处可不设置70℃防火阀(如附图7.1.19所示),但该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附图 7.1.19
〔说明〕新增条文,补充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包括外墙)时的相关要求。加压送风管在穿越楼梯间、前室等安全区域与相邻其他区域交界的防火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穿越楼梯间、前室等安全区域内的防火隔墙时可不设置防火阀,但该风管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
7.1.20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及本《指南》第7.1.22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s。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17条。
7.1.21 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18条。
7.1.22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加压送风量计算及其相关数据取值应符合《防排烟标准》及下列规定: 1 进行送风量计算时,应按最不利的相邻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当住宅建筑地下室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时,其地下各层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Ak可分别按该层前室最大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2 N1取值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下楼梯间的N1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3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3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值计算涉及的Ag、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4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说明〕本条修订《指南(2020版)》第7.1.19条,补充、完善了条文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未作调整;把原第7.1.20条中有关封闭楼梯间余压值等的要求整合于本条。
7.1.23 对于户门直接开向前室的住宅,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传感器走道侧的压差取压点可设置于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或室外。
〔说明〕删除了《指南(2020版)》第7.1.20条有关楼梯间、前室余压值的控制要求,该要求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2.5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把《指南(2020版)》第7.1.20条中有关封闭楼梯间余压值的要求整合至本《指南》第7.1.22条;新增了住宅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传感器走道侧的压差取压点的设置要求。
7.1.24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限制,
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指南》第7.1.14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21条。
7.1.25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外窗
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遮挡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
自然通风面积的广告牌、设备平台,或可燃、易燃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外
装饰。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22条修订,补充细化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前室安全的广告牌、设备平台等的具体要求。
7.2 排烟系统
7.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3款规定的丁类生产场所是指“生
产厂房内任一使用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场所”。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2条修订,补充明确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3款相关内容的理解,具体要求没有变化。
7.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6款中设置在其他楼层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
条第1款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由于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6款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一、二、三层)时“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排烟设置要求,存在不同理解,较难把握,故其排烟设施的要求设置仍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3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防
火通用规范》第8.2.2条及第8.2.5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说明〕补充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内相关场所或部位排烟设施的设置应同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及第8.2.5条的相关规定。
7.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条中规定的“无可开启外窗房间”,
是指建筑的内区房间、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建筑首层有外
门、无外窗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房间,可按有可开启外窗房间考虑。
〔说明〕本条补充明确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条中“无可开启外窗房间”的含义;明确了建筑首层有外门、无外窗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房间可按有外窗房间的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7.2.5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采用套间(附图7.2.5-1)或跃层(附图7.2.5-2)
布置方式的房间,该房间总建筑面积应按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门以内所
有房间或区域的面积之和计算,并以此面积作为确定该房间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面积条件。

附图7.2.5-1 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7.2.5-2 剖面布置示意图
〔说明〕新增条文,本条明确了采用套间或跃层布置方式的房间进行排烟设计时相应房间建筑面积的计算要求,其中酒店客房、办公室、宿舍、教室等场所中的卫生间、淋浴房等可不计入房间计算面积。住宅建筑的商业网点可参照本条执行。
7.2.6 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当其周边各层均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时,该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在首层(或底层)受条件限制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设施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5条,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内容未作调整。
7.2.7 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建筑内配套的变配电间(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以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6条,局部表述完善,内容未作调整。
7.2.8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7条。
7.2.9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并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其风量应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8条,主要内容未作调整,补充了灭火后的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
7.2.10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设施。
7.2.11 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7.2.11-1~5确定,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规定。


附图7.2.11-1 附图7.2.11-2


附图7.2.11-3 附图7.2.11-4

附图7.2.11-5
7.2.12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含局部变宽)的走道或回廊,当其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50㎡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对于主体宽度大于2.5m(含局部变宽)的走道或回廊,当其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80㎡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说明〕本条对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补充了主体宽度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因其中的电梯厅等区域局部加宽且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180㎡时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7.2.13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且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且不应大于75m;当汽车坡道纳入汽车库防火分区时,坡道长度可不计入其所在汽车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非机动车库(大空间),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说明〕本条对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整合、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2.38条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的规定。
7.2.14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其中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的场所,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其中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3.4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的场所,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说明〕本条补充了工业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的场所,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的控制要求。
7.2.15 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一面或多面外墙均匀布置,且宜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两条对边。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且其他面为无窗实体分隔墙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
〔说明〕本条补充、完善了厂房、仓库自然排烟窗(口)的布置要求及相关表述。
7.2.16 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自动排烟窗的功能、性能及选用应符合《防排烟标准》及《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24的相关规定。
〔说明〕本条补充、完善了自动排烟窗选用的相关要求,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2.17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其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担负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说明〕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
7.2.18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消防排烟风机不应与消防补风风机、事故通风机共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专用机房的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宜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19条修订,删除了《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条中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主要是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受航空或规划限高影响的工程等情形,补充明确了防护罩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防护罩的耐火极限可通过采用具有相应耐火极限的复合板材(如镀锌钢板、岩棉、防火板等材料复合制成的复合板等)制作来实现。还明确了消防排烟风机不应与消防补风风机、事故通风机共用机房,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2.19 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低危门厅、防火隔间、避难区(间)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低危门厅及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或防火板进行防火分隔保护。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20条修订,补充了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防火隔间、避难间的要求;还明确了这些管道确需穿越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低危门厅及避难区(间)时应满足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仅提高风管耐火极限的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还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2.20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成品复合风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21条修订,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内容未作调整,明确了风管实现耐火极限的主要方法。防排烟风管的选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防排烟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板材不应含有在高温下会产生烟气或释放有害气体的EPS聚苯颗粒或木屑等有机物,金属风管外包覆及复合风管选用的隔热材料均应采用能耐受800℃以上高温的隔热材料(如岩棉、硅酸铝纤维等)。
对于彩钢板(或镀锌钢板)与隔热材料、防火板材等复合而成的复合风管,当复合风管整体的耐火极限符合规定且风管强度满足《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2018要求时,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内板厚度可按不低于《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T 141-2017第3.6.3条高压系统的相关要求确定。
复合风管的性能及选择还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相关规定。
7.2.21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多个排烟管道可合用一个土建管道井,但排烟管道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22条修订,补充完善了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性能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当排烟管道的耐火完整性符合规定时多个排烟管道可合用一个土建管道井,管道耐火完整性的相关要求见《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 17428。
7.2.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3.2条中的“排烟或通风道”是指排烟或通风用的土建风道。
当风管穿越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小于等于1.00h时,穿越处防火阀两侧的风管可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5条的规定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说明〕新增条文,补充明确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3.2条中“排烟或通风道”的含义,是指排烟或通风用的土建风道,不含风管。有关风管、风道的术语定义详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5条规定,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时,防火阀两侧2m范围内风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要求,主要是针对耐火极限大于等于2.00h的防火隔墙,风管穿越耐火极限小于等于1.00h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阀两侧的风管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2.23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说明〕本条删除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已有规定的内容,其余未作调整。
7.2.24 排烟管道穿越除《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3.5条规定外的其他防火隔墙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如附图7.2.24所示),但水平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附图7.2.24
〔说明〕新增条文,排烟系统的排烟防火阀(280℃)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3.5条的规定,除此规定外,排烟管道在穿越其他防火隔墙处是否需设置排烟防火阀,规范并不明确。本条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排烟管道在穿越其他防火隔墙(包括外墙)处的相关要求。
7.2.25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
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24条中相关场所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的相应要求进行了局部调整。根据《防排烟标准》第4.6.3条规定,净高小于或等于6m场所的排烟量按指标法计算(60m³/㎡·h),可不采用火灾模型法计算,故相应的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不按《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计算,可按最大风速计算确定。对于整体净高大于6m的阶梯地面式场所,当该场所最高地面处的净高不大于3m时,最高地面处上部机械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也可按本条执行。
7.2.26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可开启外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且与走道防烟分区相连通的多个该类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相连通的走道防烟分区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或应均匀布置。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25条进行了局部补充、完善。补充明确了当与走道防烟分区相连通的多个建筑面积小于50㎡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可通过相连通的走道防烟分区排烟,但走道的排烟要求应适当提高。增加了走道自然排烟窗(口)的布置也可采取均匀布置(包括面积和位置)的方式。
7.2.27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以
下要求:
Smin = 0.9Ve1/2(m);
公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26条。
7.2.28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走道上设置的连通管间接补风,当通过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通过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27条进行了局部补充、完善,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7.2.29 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28条进行了补充、完善,该要求不仅适用于地下汽车库,其余未作调整。
7.2.30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29条的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
7.2.31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且烟气层设计烟气温度不宜大于200℃;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计算排烟量尚不应小于按该场所地面面积与60m³/㎡.h乘积计算所得的排烟量;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30条进行了局部补充完善,在根据设计清晰高度取值进行排烟量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烟气层最高设计烟气温度和最小排烟量的限值要求。
7.2.32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31条。
7.2.3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不含配电小间、卫生间、封闭茶水间等)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3/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或均匀布置。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32条,进行了局部补充、完善,明确了本条涉及的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可不含配电小间、卫生间、封闭茶水间等房间,增加了采用自然排烟的走道或回廊自然排烟窗(口)的布置方式,也可采取均匀布置(包括面积和位置)的方式。
7.2.34 对于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按其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计算系统排烟量时,系统计算排烟量应在按相关规定计算的基础上,附加其它关闭状态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说明〕本条删除了《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的内容,补充了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相关计算要求。当按其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计算系统排烟量时,在按相关规定计算的基础上,还应附加其它呈关闭状态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对于排烟口或排烟阀个数较多或面积较大的排烟系统,当进行系统设计时,应复核系统排烟量,必要时应附加其它呈关闭状态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
7.2.35 建筑中庭应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划分防烟分区,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除本指南第7.2.36条规定外,其排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要求计算确定,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火灾时与中庭连通的最高楼层回廊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计算排烟量尚不应小于按中庭空间体积换气次数计算的排烟量:
当中庭体积不大于17000m³时,排烟量按中庭体积6次/h换气计算; 当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时,排烟量按中庭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102000m³/h;
2 当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自然排烟窗有效排烟面积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说明〕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庭的防烟分区划分、排烟系统设置及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计算的相关要求。当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进行设计计算时,火灾热释放率Q可根据中庭是否设置喷淋确定:4MW(无喷淋)/1.0MW(有喷淋)。
7.2.36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且空间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35条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了上述小型中庭空间的高度限制(不应大于24m);删除了不贯穿多个楼层的高大门厅(非中庭式门厅)排烟设计的相应内容,其排烟设计可按《防排烟标准》及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
7.2.37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他不同类型屋面或顶棚的场所,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的场所,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7-1所示);
2 对于人字形屋顶的场所,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7-2所示);
3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的场所,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当斜坡屋面设有多个不同高度的窗(口)时,可按各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高度中的平均值确定(如附图7.2.37-3所示);
4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的场所,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面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空间的平均高度确定,即为坡底侧墙的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高度H1与坡顶侧墙的檐口(或顶棚)最高点距地面高度H2两者的平均值;当排烟窗(口)仅设置于坡底侧墙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H1确定(如附图7.2.37-4所示);
5 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7-5、7.2.37-6所示);
6 当在屋顶和墙面均设置了排烟口时,应按屋顶、墙面分别计算相应的建筑空间净高,最终的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两个计算空间净高的较低值确定。


附图7.2.37-1 附图7.2.37-2


附图7.2.37-3 附图7.2.37-4


附图7.2.37-5 附图7.2.37-6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36条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多种典型建筑场所的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本条第4款中当斜坡屋面的坡底侧墙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小于3m时,不宜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置在其他较高墙面。附图7.2.37-5、6中的H’为阶梯式地面场所最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主要用于设计清晰高度的计算,ΔH为最高地面与最低地面的高差。
7.2.38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如按火灾模型进行设计计算,则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取值。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37条,局部表述完善,其余未作调整。
7.2.39 建筑面积大于5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不应与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共用,当确需共用排烟系统时,应统一按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要求进行排烟设计。电动自行车库应按充停、充换单元划分防烟分区。一个排烟系统担负的防烟分区数量不宜大于4个。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计算确定,且不小于15000m3/h;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充停、充换单元的排烟量
确定,但系统计算排烟量应在最大充停单元计算排烟量的基础上增加20%。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7.2.38条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删除了除电动自行车库外的其他非机动车库的相应内容,其排烟设计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及《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场所的排烟要求。
根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 42236.1-2022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2024年3月)的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库排烟系统设置、排烟量计算等内容。条文中建筑面积大于5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可由一个房间或多个房间组成,或是一个区域。
《指南(2020版)》第7.2.38条关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的控制要求,已整合至本《指南》第7.2.13条。
7.2.40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其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30条执行;
2 当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但需设置排烟设施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与其连通的走道防烟分区排烟,但该内走道排烟系统的
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6条的规定;
3 长度小于20m的内走道宜设置排烟口;条件具备时内走道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不宜与房间合用;
4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
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说明〕《指南(2020版)》第7.2.39条调整为本条。对原文的局部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针对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烟设计的技术措施,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7.2.41 对于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建地下汽车库,其排烟设计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1 除了位于地下一层且建筑面积小于500㎡的电动汽车库外,其他电动汽车库均应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排烟系统;
2 电动汽车库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非充电停车区域合用,当确需与其共用系统时,应统一按电动汽车充电场所的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3 电动汽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停车单元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停车单元,系统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4 电动汽车库防烟分区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说明〕本条在建筑防火设计取消地下汽车库防火单元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修改,并适当考虑了正在进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提出的相关要求。
7.3 系统控制
7.3.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3.5条中,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其他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不与排烟风机、补风机连锁关闭,如需联动时可通过控制模块实现。
〔说明〕《指南(2020版)》第7.3.2条调整为本条。本条删除了原条文中《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3.5条已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了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联锁控制相关要求。
7.3.2 《防排烟标准》第5.2.4条中,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火灾确认后,应能根据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依次打开着火防烟分区及烟气蔓延至的相邻一个防烟分区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
〔说明〕《指南(2020版)》第7.3.3条调整为本条。本条补充、完善了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口)的控制要求。当火灾确认后,除了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常闭排烟阀(口)外,还应能根据烟气蔓延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打开相邻的一个防烟分区的常闭排烟阀(口)。
7.3.3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3.4条。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 在《防排烟标准》第7.2.6条以及第8.2.5条中,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本《指南》第7.1.22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7.4.2 在《防排烟标准》第7.2.7条以及第8.2.6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系统开启的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应与其设计的模式相对应,即与排烟量、补风量计算(按《防排烟标准》第4.6.4条、第4.5.2条)时开启的排烟口、补风口相对应。
7.5 暖通空调系统
7.5.1 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建筑内或室外,当确有困难时,排风机可布置于锅炉房(或机组机房)自然通风良好的竖井内,或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专用机房内,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机房自然进、排风开口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专用机房地面面积的5%,进风口应布置于机房底部,排风口应布置在机房顶部,排风口宜通至室外。
〔说明〕本条补充了地下专用机房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局部表述进行了完善,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7.5.2 厨房使用燃气的部位或场所的事故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确有需要时,可与该场所平时通风系统(不含厨房排油烟系统)合用,但通风系统应满足事故通风的相关要求。事故通风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9.1.3条关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管道的规定。
〔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了厨房使用燃气的部位或场所的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厨房排油烟系统不应与事故通风系统合用。商业综合体中,同一楼层防火分区内相邻的多个厨房,其燃气事故通风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事故通风机宜单独设置,当单独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合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相邻的多个厨房合用事故通风系统时,通风主管道、排风机、室外排风口可集中设置,但应采取措施,保证各厨房的事故通风量,避免相邻厨房水平排风支管之间相互影响;
2)当相邻的多个厨房分别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相应水平排风管独立设置时,排风立管可合用,但各厨房水平排风支管接入立管处应采取防倒流措施,避免各厨房水平排风管道之间相互影响;
3)各楼层厨房的事故排风系统不应共用排风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