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中医医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项目建设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应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在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建筑风格既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又融人现代元素,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规模适宜、融合环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保节能、运行经济、健康智慧。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应急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 ,切实做好项 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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