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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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否按 60m 确定?对于不规则 的防烟分区,其最长边如何定义?如果一台排烟风机担负车库的相邻 2个防烟分 区的排烟,其系统排烟量是否需按 2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计算?
宜按轴线长边不超过 60m 确定,且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满足防烟分区的实 际功效。 系统排烟量不需要叠加。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4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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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补风量是按整个系统排烟量,还是按排烟系 统中排烟量最大的防烟分区?
补风系统应和排烟系统对应设置,联动开启或关闭。系统补风量与系统排烟 量相对应,补风口补风量与对应防烟分区排烟量对应。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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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对于地下楼梯间 (室内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或 3层以下)的适用性是否可以根据图集20K607《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的审查要点执行?此外,地下楼梯间首层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可以作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8 条执行。当地下 楼梯间利用通风井自然通风防烟时,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第 3.2.6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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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2 条:前室采用自然 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²,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²。 问:此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如何定义,是指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 积还是指窗户的洞口面积。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2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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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口(外墙)与排烟系统的排出口(外墙) 的最小间距要求是多少?对于自然排烟和自然补风,两者的间距要求是多少?
机械补风应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3 条执 行,自然补风规范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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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7 条文说明:当室内 净空高度大于 8m,且采用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问: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规定的有效喷淋灭 火措施有哪些?是否包含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6 条文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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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 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m² 的自然排烟窗(口)……。 问:此处“走道两侧”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如果两侧的排烟窗位于同一个方 向,是否满足要求。
可以同一侧,距离不小于走道的 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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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1、4.4.12-2、4.6.9 条,在排烟口的设置高度及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时,均提到“走道、室内空间净 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 问:其中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是否包括走道。
包括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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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 条:厂房或仓 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问题 1:是否只要用于丙类物质的生产场所均要设置排烟设施,与面积大小 无关? 问题 2:对于第 2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丁类生产车间的总建筑面积,还是指 用于生产的单个车间面积? 问题 3:第 3条对于厂房内位于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是否适用?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2.2-1 条,是指建筑面积 大于 300 ㎡的丙类生产场所。 2、指车间建筑面积。 3、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按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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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或一个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 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问:此处的“总建筑面积”具体含义是什么,是指每一层中所有无窗房间(有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总和吗?对于一个大于 50m²但小于 200m²的无窗房 间被分割成若干个小于 50m²的房间,是否仍需考虑排烟设施。
是指一个防火分区内无窗房间总面积。若干个小于 50m²的房间总面积小于 200m²无需考虑排烟。若大房间内套部分小房间,在是否排烟判定时,应按照独 立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是否大于 50m²或无可开启外窗房间总面积是否大于 200m²考虑。 73 消防设计案例分册 V3.0 如下图 A,大、小房间均小于 50m²,均不需要排烟;下图 B,小房间有可开 启外窗可以自行排烟,大房间虽然无外窗但面积小于 50m²,无需排烟;下图 C, 小房间有可开启外窗可以自行排烟,大房间无外窗但面积大于 50m²,需另行设 计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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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1 条:走道、室内 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问:此时走道内的挡烟垂壁的下沿是否处于室内净高的 1/2 高度?还是按第4.6.2 条的要求设置即可?
挡烟垂壁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3 条的要 求设置。走道、室内净高≯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 高度 以上,这条相当于规范对于净高≯3m 区域设置的排烟口放宽要求的特例,并没 有要求挡烟垂壁要做到房间净高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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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截面积的计算,是否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公式 4.6.15 和表 4.6.3 两种方式均可?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大于 300m²的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按《建筑防排烟系 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13 条中的公式计算。计算时需注意进、 排气口的假定比例不应大于 1。如果设计清晰高度+db 高度以上的设计开窗面积 大于经以上计算得到的所需排烟窗面积,则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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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4 条:穿越防火分 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是否指整个排烟管道均要求 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3.9 条文说明图示, 穿越防火分区的整个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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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风机房、排烟机房等原防火规范中为“室内机房”,但《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只笼统地为“机房”,是否仍然为室内?当设 置在屋面时是否可以不完全在室内?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5-4、4.3.6 条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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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3.2.1 条是否适 用于地下防烟楼梯间?
第 3.1.3-2 条,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5-2 条执行;第 3.2.1 条,地下防烟楼梯间贴邻下沉式广场采用自然通风时也应满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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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50m 的建筑,前室做了正压送风系统,首层的前室有门直通室外,首层的 前室是否还必须设置正压送风口?
建筑前室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道内的烟气进入前室,首层 前室如与室内走道之间有门连通,应设正压送风口,如前室与室内无门连通,只 有直通室外的门,则认为没有烟气进入的风险,可不设正压送风口。另外,外门 (普通门)作为疏散用安全出口,不应作为自然防烟设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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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4-1 条:厂房“自然 排烟窗要求应沿建筑物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问:此要求是否有前提或范围,如对于建筑防烟分区面积不大(500m²以下, 进深较小)且层高较小的厂房是否必须按此要求?是否有具体量化参数?
应按规范执行。另外,排烟系统按防烟分区开启运行,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 自然排烟窗沿两条对边均匀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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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其中高度指建 筑高度,如有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如在 1~3层(低区层数不多)具有自然通风 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只负责相应 1~3层疏散,此楼梯 间(及前室)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 防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 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照裙房或裙楼的实际建 筑高度确定。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1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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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7 条:当排烟管道内 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这一条是针对排烟总管而言,还是 排烟支管内的排烟风速也要满足“不超过 20m/s”的要求?
总管支管都按 20m/s 控制,支管按末端防烟分区所需排烟量计算风速,总管 按系统计算排烟量计算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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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少、面积小于 100m²的办公建筑的中庭,排烟量是否可以小于《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的要求?
面积小于 100m²不属于中庭,不应比照中庭的规定。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2.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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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下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地下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消防补风 系统的做法,能否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执 行?
地下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消防补风系统的做法按《建筑防排烟系统 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执行;楼梯间固定窗设置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2.4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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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二层的楼梯间,埋深不超过 10m,可否采用在首层设 2m²的可开启外窗 自然通风?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8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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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层、二层等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通 过通风竖井或采光井比照地面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采用自然通风措施时,通风竖井或采光井尺度要求是否应明确?还是仅仅横截面 满足地面自然通风面积要求?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6 条执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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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夹层、转换层是否需要考虑排烟?何时需要考虑?需要疏散设计、排烟、 喷淋、报警之类的?
规范未作要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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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与补风系统,出地面的井百叶距离是否也要满足平面距 离 20m 要求?如地库排烟系统与单体加压送风系统,是否仅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 火?
地下室仅考虑同一防火分区,地上按楼栋考虑,地下与地上不属于同一防火 分区,不作要求。如地下车库需要借用住宅楼梯疏散,其排烟出口和住宅楼梯加 压送风口应控制相应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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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井合用时的风量计算方式。如地库两台不同防火分区的排风兼排烟风 机机房竖井合用,在根据风井尺寸的计算中,排风叠加根据风速要求推出井道尺 寸 A;排烟风量不叠加,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根据风速要求推出井道尺寸 B;二者取大值,是否合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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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高度以上部分是否可以包含在自然排烟窗面积之内?
大于 3m 按清晰高度以上,不大于 3m 按一半净高以上。大于 300m²房间还应考虑排烟窗下的烟气层厚度 db 值。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2.3-1、5.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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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首层前室的外门(非防火门)是否可认作自然通风方 式时的外窗或开口?
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 中。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3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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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库风机排烟量是否必须在查表值基础上再乘以 1.2 系数?
需要乘以 1.2 系数。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5 条文说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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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送风、消防补风与机械排烟室外百叶若不在同一朝向,例如一个朝东, 一个朝南,需按多少米距离控制?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5 条文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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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下房间,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消防补风是否可以仅在该防火分区走道 内设置补风口?房间内是否要设置补风风口(房间面积小于 500m²)?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1 条及条文说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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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燃气房间的事故排风管是属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 管”?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9.1.3 条解释,排 除含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包括正常通风管道和事故通风管道,主要是各 类厂房和仓库内使用、储存和可能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等物质场所 的排风管道,以及民用建筑和其他工程中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能产生可 燃粉尘等物质场所的排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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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楼高 48.8m,防烟楼梯间可否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如果可以,是否需要 两点式送风,还是直接顶灌一处送风就可以?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4 条,需要两点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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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内走道长度大于 20m,但最远处的门距离疏散出口小于 20m,是否 仍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设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2.2-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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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11.3.5 条,在四个位置应设置 排烟防火阀,且排烟防火阀应在 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 风机的功能;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6.2.2-5 条, 排烟风机入口前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补 风机。 问:联锁、连锁关闭功能具体定义、实施及两者区别?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5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应在280℃ 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连锁控制不依赖于消防联 动控制系统,也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连锁控制应通 过专用线路实现;联锁控制是通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完成相应的控制要求,是经 由联动控制总线实现,不需要专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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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连续穿越两个设备间时,两个设备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处是否应设置 防火阀?
应设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6.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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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TJ08-88-2006 中有关于采光带的规定, 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已取消。当前设计中是否还 能采用采光带?
可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可熔性采光带(窗)采用在 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 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符合此定性 的可熔性采光带(窗)可按相关规定作为固定窗使用。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 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可熔性采 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建筑内设置吊顶,不得影响可熔性采光带的有效 性。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符合第 4.3.7 条规定的 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符合第 4.4.17 条规定的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 替代作固定窗。按规范要求设置自然排烟窗(口)的,不应用采光带(窗)取代。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2.1.18、4.1.4、4.3.7、
4.4.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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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非机动车库房间面积小于 50m²,需要设计排烟吗?
非机动车库排烟设计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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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高度大于 10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需 要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吗?
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1 条文,当建筑 高度大于 100m 时,才需要考虑分段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如建筑高度小于 100m 时,即使防烟楼梯间高度大于 100m 也不需要分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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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可以与平时送风系 统或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负压段合用室外进风竖井吗?建筑物地下部分排烟风 机出风口正压段与排风系统出风口正压段可以合用室外排风竖井吗?
耐火极限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地面 室外进风竖井可以与平时送风系统或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负压段合用室外进风 竖井,同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阀。同理,建筑物地下部分排烟风机出风口正 压段与排风系统出风口正压段可以合用地面室外排风竖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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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对面积大于 300m²的商场,当其吊顶高 2.9m 时,可不进行最大排 烟量校核,但部分设计单位每个防烟分区只设一到两个排烟口。则当 Z=2.5m 时, 排烟量 45000m³/h,明显会造成排烟口吸空现象。 一个防烟分区设多个排烟口和一个补风口时,则当补风口和其中一个排烟口 的距离不足 5m,是否也认为其不满足《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第 4.4.6 条规定? 现在中庭防火卷帘在最底层也会设置,着火时形成一个完全封闭空间,而中 庭一般都在室内设置,无直接对外的门或墙体,则中庭补风管的取风、机房设置 及送达都会有一定困难,尤其是送达时需穿防火卷帘或其上部,通常卷轴上部高 度不一定充裕,则有无相应措施。
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3.13-6 条,对面积 大于 300m²的商场,当其吊顶高不大于 3m 时,可不进行最大排烟量校核,但应 按该条第 7条“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设计。 一个防烟分区设多个排烟口和一个补风口时,则当补风口和其中一个排烟口 的距离不足 5m 时,应认为其不满足《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6 条规定。 按现行规范,地下房间与走道、面积大于等于 500m²的地上房间排烟应设计 补风系统,中庭同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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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整个宽度都大于 4m 的宽大走廊,排烟量按 13000CMH 考虑还是按照房间的排烟量公式计算?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整个宽度大于 4m 的走廊,如商业通廊、医院候诊区 等等,应按房间场所来确定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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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计算同一防烟分区内两排烟口之间最小距离?
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3.13-7、8 条,对 于净高大于 3.8m 的汽车库、净高大于 3.2m 的办公空间及净高大于 3.0m 的其它 房间,排烟口排烟量不得超过其临界排烟量;若需要设置多个排烟口,各个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 0.9*Ve1/2m(Be 为排烟口排烟量 m³/s)并在图中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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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对于沿街商铺等具有 上下两层,通过敞开楼梯等连通的房间,上下面积是否叠加计算?(如上下层都 小于 100m²,但是总面积大于 100m²。)
对于沿街商铺等具有上下两层,通过敞开楼梯等连通的房间,上下层面积应 叠加计算。上下层都小于 100m²,但是总面积大于 100m²,则需要排烟。敞开楼 梯在楼板开口处应设置挡烟垂壁。设置挡烟垂壁后,上下层防烟分区面积不应叠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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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采用气体或高压细水 雾灭火的房间,如档案室,超过 100m²是否需要排烟?
采用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的房间无需设计排烟。气体灭火房间应设计气体 灭火后防护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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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守的机电用房如空调机房等,是否可不设排烟设施?无人值守的变配 电间,是否可不设排烟设施?
无人值守的机电用房如空调机房及变配电间等机电用房,可不设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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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3.1 条规定:建筑高度 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对于建筑高度超 50m 的公共建筑,原排烟系统未分段设置,现仅部分层面或局部区域装修,且装修区 域内的排烟设施与系统风量等满足现有规范要求,并未改变原建筑的消防系统且 完全不存在系统改造的可能。是否需校核原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并应满足现行规 范要求?
根据《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沪建质安联〔2024〕37 号)第 6.2.1 条的要求,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排烟系统分段设置可以按照原消 防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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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9.3.3 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 性气体的排风系统,其排风风机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锅炉房排风风机 是否属于该类设备,是否必须设置在地上设备用房?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9.3.3 条解释,排 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也属于本条所述的排风系统,其排风 风机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若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则应设置在专用机房 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且机房本身应设 置机械通风系统或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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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通风风管穿越重要的房间(如多功能厅、手术部、计算机房、消防控 制室)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厨房、档案室、书库)的防火隔墙时,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6.3.5 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 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 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 措施。空调、通风风管穿越重要的房间(如多功能厅、手术部、计算机房、消防 控制室)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厨房、档案室、书库)防火隔墙时应相应设 置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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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与其它排风系统合用,没有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如药品库、蓄电池室、煤气表间 等。是否可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9.3.2-4 条规定:其它建筑中排除 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按此,蓄 电池室及煤气表间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药品库可以不单独设置,但由于药品库 是防火隔墙,风管穿越其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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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下车库层高 3.4m,挡烟垂壁底标高 2.4m,扣除梁高 0.8m,挡烟垂壁 有效高度才 200mm,不足 500mm。是否可以?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2 条,机械排烟 时,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挡烟垂壁可结合梁设置,但应保证储烟仓内烟气正常流动,排烟口设置在储烟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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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大于 100m²的游泳池是否需要排烟?可否将泳池水面去掉后的面积来 判断是否需要排烟?
游泳池若无其他功能的休闲区域可以不排烟;面积可以扣除游泳池水面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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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道是指消防排烟的竖井风道还是公共厨房排油烟的竖井风道?厨房排 油烟风管是否可以和其他平时普通通风风管共用竖井风道(竖井内风管独立设 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6.3.5-4 条 明确是“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条文说明中解释是“排油 烟风道不可避免有油垢,和高温的排烟风道合用会发生次生火灾”,而并不是因 为厨房油烟管本身有危险而不能和其他普通通风风管共用竖井风道。该如何理解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6.3.2 条对于厨房排油烟风道和其他普 通通风风道的设置关系?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6.3.2 条中的排烟道,是指消防排 烟的竖井风道;但该条条文说明中也提到: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等 竖向井道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建筑时要 将不同类别的竖向井道独立设置。可燃气体等事故排风管道、厨房排油烟风管火 灾危险性较大,应独立设置井道;另外《餐饮单位清洁设计技术标准》 DG/TJ08-110-2021 第 4.2.4 条规定“设有餐饮单位的新建建筑必须预留排油烟 管道的专用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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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7.0.5 条规定疏散走道的净高不应 小于 2.1m,《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3 条规定储烟 仓厚度不应小于 500mm。当走道吊顶高度不足 2.6m 时,首先确保哪一条?
根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3 条,挡烟垂壁 高度不应小于 500mm。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7.1.5 条,疏 散走道的净高不应小于 2.1m,因此,新建建筑位于疏散路线上的固定挡烟垂壁 下方净高度不应小于 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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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或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不论面 积大小均需设置排烟措施?
是的。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条第 3款,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 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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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连接数个无窗房间(每个无窗房间面积均小于 50m²,但无窗总房间总 面积超 200m²),是否走道设置排烟量应采用 13000+15000CMH 的模式。
如果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2.2-10 条规定,走道需要设 计排烟,同时按第 8.2.5-2 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 间或区域(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均不大于 50m²、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也需要 设计排烟,走道设计排烟量应采用 13000+15000CMH 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