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民用建筑应包括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应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