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在用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0.1L~150L,用于盛装高压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无缝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及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公称容积为1L~300L,用于盛装低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常用气体灭火系统分类及贮存压力参考附录A、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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