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


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

(八)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非居民燃气用户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管道燃气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及燃气安全知识。

(九)做好安全设施运维。非居民燃气用户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装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保证其正常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并由安全责任人签字。泄漏报警信号应与紧急自动切断阀联锁。

(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1. 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燃具、连接软管等。燃具及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用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燃烧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

(3)设置直排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4)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专用烟道;

(5)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或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6)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排烟设施。

2.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具,确需改迁燃气设施或不再使用燃气的,应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提出改迁燃气设施或停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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