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
1.0.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定。
编制本规范时,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国际上一些与避难场所设计有关的标准或指南,并汇总分析了国家及地方主要的有关避难场所及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等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国内这些标准基本集中在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范畴。
考虑各类灾害应对的差异性及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特点,本规范主要针对地震、气象灾害、洪涝等灾害的避难场所设计进行规定。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针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和方法进行规定。当前我国避难场所建设处于开始发展阶段,在现有场所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情形较多,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避难改造设计。
在国际上有在建筑工程内部设置避难空间、避难屋(safe room)的做法,这种位于建筑工程内部,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用于灾害避难的空间,在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设防要求、通风要求、出入口要求、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要求方面与本规范是一致的,在设计时需遵循这些要求。
1.0.3 本规范主要是从避难场所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具体规划、建筑、结构、园林、建筑环境与设备、电气、给水等详细设计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