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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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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 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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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屋顶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