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烟系统设计


51、本《补充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52、《指南》中第45、145、146、147、148、149、150、153、154、

155、158、160、162、165、168、169、170、173、174、175 条,以及《有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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