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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地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相关标准规范技术难点问题汇总
1.1 工业建筑 - 2 -
1.2 住宅建筑 - 9 -
1.3 公共建筑 - 17 -
1.3.1 总平面布局 - 17 -
1.3.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18 -
1.3.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20 -
1.3.4 建筑构造 - 23 -
1.3.5 灭火救援 - 30 -
1.3.6 消防设施 - 35 -
1.3.6.1 消防给排水 - 35 -
1.3.6.2 消防电气 - 53 -
1.3.6.3 防排烟系统 - 61 -
1.4 车库建筑 - 79 -
1.5 其他 - 83 -
二、既有建筑改造、扩建、装修方面 - 85 -
2.1 改造、扩建项目消防审验政策 - 85 -
2.2 既有建筑改造 - 87 -
2.2.1 建筑消防 - 87 -
2.2.2 消防给水 - 93 -
2.2.3 消防电气 - 95 -
2.3 扩建工程 - 98 -
1.1 工业建筑
1、如下图所示, 当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有爆炸危险性
的房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
答:由于丙丁戊类厂房疏散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开敞楼梯间, 因此有爆炸危险 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 而有爆炸危险性的房 间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 第 3.6.10 要求设置防爆门 斗, 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图示 3.6.10 图示, 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2、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占地面积一般为 120 ㎡到 250 ㎡,但建筑高度往往超 过 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栈桥通往其它建构筑物, 因此设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较为困难。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 仅有 1 到 2 位巡检人员, 且占地 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 从使用的实际情况考虑, 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 限定到 达人员数量(比如 3 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第 3.3.1 条注 6 “厂房内的操 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 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 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现在越来越多的设计中大量 使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这一概念, 这些平台全部支承在主体结构的梁 柱上(可以理解为开设了若干个大孔洞的楼面) 、面积超大, 理由均是仅供操作和检 修使用,人员不超过 10 人。目前,工业建筑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所需要的人数 越来越少,厂房内的楼层基本上就是为了支承设备、人员巡检(操作)和检修使用, 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就认为这些楼层就是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 从而不计入 防火分区面积且不做必要的安全疏散,请问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 如果此类夹层主要用于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 可以不按照建筑一 般楼层考虑安全疏散, 而且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复杂, 使用人员对路线十 分熟悉, 有较高的安全性, 因此建议可不按一般楼层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但是 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 作为检修人员的逃 生出路。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 第 6.4.6 条明确丁、戊类高层 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敞开楼梯等, 那么丁、戊类多层厂房是否也 可以采用?
答: 规范没有对丁、戊类厂房的疏散楼梯有明确要求, 因此可以使用最低要求的 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不应认为 6.4.6 条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多层丁、戊类厂房。
6、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需 要考虑防爆(建筑、电气等方面)?
答: 因为满足这两项指标要求的区域, 其火灾危险性已经降低为燃烧, 而不是爆
炸,如规范上没有明确要求则不必采取防爆设计(建筑、电气、空调等)。
7、高层厂房, 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 ,裙房写生产配套, 部分设有厨房、 食堂、报告厅,可以这样设计吗?有没有设计依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第 5.4.2 条?
答: 裙房为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 为厂房服务 的配套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分别执行不同的规范要求, 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 第 3.4.1 条注 1 要求。裙房为车间 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含锅炉房) 、就餐室(不含厨房) 等辅助生活用 房可与厂房合并建设, 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 第 3.3.5 条要求。
8、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3.2 条之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
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仓库的占地总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3.2 条允许面积时, 可分别按独立建筑判定, 但防火间距应满足《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4.1 、3.5.1 条要求。
9、大型厂房疏散距离不够,是否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的方式?
答:避难走道仅为民用建筑地下室疏散所用,用于厂房时依据不足。
10、厂房内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应如何进行分隔?采用防火墙、防爆墙、还是 符合建规 6.2.3 条要求的防火隔墙。对于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 段,如何处理?
答: 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开口部位应当设置门斗或抗 爆门窗。 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 设计。
防火分隔措施, 需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1.2 条、 3.6 章和 6.2.3 条。
11、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
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 夹层区域如果可以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包括一层区域) ,则可分别按多层和 单层厂房设计;否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
12、部分厂房中设置局部设备夹层、平台(供检修用,平时无人值守),设备夹 层、平台上是否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7.4 条(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规定?
答: 因厂房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工艺, 对人员很少、确实仅检修才会有人进入的平 台、夹层(甚至上人吊顶等空间):丙丁戊类厂房由于面积都较大,火灾危险性低, 空间复杂可不限制疏散距离, 甲乙类生产的此类空间因为本身就很危险, 仍要限制疏 散距离。
13、车间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为单独房间,有门开向非爆炸区域,此门做了防 爆门斗,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答: 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 因此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 险场所。
14、2018 年江苏省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疑难问题分析解答第二章、建筑防火 2.1 厂房及仓库的问题 7 的解答中, 厂房中地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7.2.5 条的规定,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50m2 ,至少 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 是 否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5 条的规定,防 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 散楼梯。
答: 应分别按照设备房是位于厂房内还是民用建筑内来考虑安全出口设置, 设备 房在厂房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7.2.5 条,设备 房在民用建筑内或独立设备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5.5 要求。
另: 参考防火规范报审稿(201911) 新增条文 3.7.2.6 已经统一为按 200 平方考虑
设备房
15 、2019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第二章建筑 防火 2.1 厂房及仓库的问题 15 的解答中, 厂房疏散楼梯在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 当为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 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前室的方式直通室 外。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17 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 4 层 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 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 不大于 15m 处。
答: 规范没有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 戊类厂房疏散楼梯严格要求使用封闭或防 烟楼梯间, 因此可以使用开敞楼梯间, 但由于此类厂房占地面积都比较大, 疏散距离 不限,为安全起见,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8.2 条的规定,仓库 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 100m2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这里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 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是可以包括通向公 共疏散走道(几个防火分区共用, 类似避难走道) 的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 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答: 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楼梯间门, 也可以是仓库不同房间, 不同防火分区通 向疏散走道的门。但要求此门为乙级防火门。可参考 18J8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图示。规范对仓库的疏散距离没有要求。
17、库房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按照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进行设 计?
答:库房如果属于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或者局部房间, 则按民用建筑的储藏间考虑。
1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1.3 条文说明中 的表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 38 度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 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商场超市等属于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5.4.2 和 5.4.3 条明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 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11)
表格 3.1.3 新增备注: 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 5L 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 性可划分为丙类 1 项。
因此商场,超市储存白酒符合以上规范时,是不违规的。
19、“中间仓库”规范中无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 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 确实会有中间仓库面积大于所属车间面积的情况(生产工艺原因) ,只要两 者之和满足相应厂房的面积要求以及仓库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则仍可按厂房设计。中 间仓库是随厂房的防火分区而设置, 因此每个厂房的防火分区内可设置相应面积的中 间仓库。
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厂房防火分区时, 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 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
中间仓库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3.6 条执 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不燃性楼 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 3.3.3 条的规定。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3.9 条:办公室、休 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另外该条条文解 释里说明, 相关说明参照 3.3.5 条的条文说明, 是否可以理解为: 如果三层的建筑物,
底层为丙、丁类仓库,二、三层可以做办公室或休息室。
答: 为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应当可以设置在仓库内, 虽然规范对面 积没有限制, 但仓库实际使用时, 办公等面积一般都非常小(如要限定面积, 可参考 对厂房定性火灾危险性 5%这一指标),应当采用防火门和相应耐火时间的防火隔墙 分隔。设置时, 可不限制上下楼层关系, 只要有独立安全的出入口和对应的防火分隔 设施就应该允许。
2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3.5 条规定: 办公室、 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 1:对于厂房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仅为此厂房服务用) 的厂房, 其“办 公室、休息室所在的局部区域”,其疏散要求(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等)按厂房要 求确定,还时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答:此区域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问题 2:规范要求办公室、休息室的区域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而不是均 为独立的安全出口似乎表明办公室、休息室的区域也可以利用车间区域疏散, 当办公 室、休息室的区域在已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的情况下, 还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 散吗?如果还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 除了办公区专用的安全出口外, 可以利用通向车间的防火门进行疏散。进入 了车间就应按车间的疏散距离考虑。
22、单层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大空间,没有分隔), 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均匀布置 30 处天然气输出点,厂房内有天然气管道 引入, 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 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 80%)。
设计单位将厂房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丁类是否正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表 3.3.1 丁类第 2 项,表 3.3.1 甲类第 2 项,第 3.1.2 条第 1 款规定)
答: 由于燃气作为燃料使用, 而且加工件为金属(不燃烧材料) ,因此可以确定
规范表格 3.1.1 里对甲类危险性使用的气体主要是生产此类气体的工艺,或者使 用此类气体做其他用(不是燃烧)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1 条 2 款“占地面 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 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等类似生产的厂房”需进一步明确, 该条是从严还是从宽 要求?判断最终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建设或设计人员提供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人员数量及机械化程度、生产原料及成品等相关参数和说明?该条全省能否按现有规 范中所列各类经常设计到的丙类厂房〔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1.1 条表 1 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中的丙类厂房,包括经常设计到的医 药类厂房等〕,哪些应设哪些可不设作进一步统一规定和明确。
答: 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生产厂房或场所, 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实施指南 P391 页表 F8.7 。
1.2 住宅建筑
1、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 2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北向房 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 1h 的 要求?
答:天井侧向的住宅外窗(厨房窗)与连廊开口的直线距离应不小于2m,当小 于 2.00m 时, 外窗应采用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窗, 对空调机位可 不做距离要求。
楼梯间外窗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4.1-1 条 1 米的要求。
2、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 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30 条和《住 宅设计标准》第 8.7.3 条),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
门?此条引申出来的还有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 1.10m 的净宽来控制?
答: 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 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 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 楼梯间门 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
3、两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布置有夹角,夹角的角度大于 90 度但小于 180 度,此时 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 距计算?当公共建筑不同防火分区或塔楼这么布置时如何确定相邻外窗的间距?
答: 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 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 应满足江苏 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8.2 条 1.0 米要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 应满足《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1.3 、6.1.4 条要求。
4、住宅下部设置两层商业网点的建筑, 其底部两层总层高是否有限制要求?当底 部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是否会认定为其层数按照建筑层数折算下来超过两层, 从而 此底部的商业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设置要求,则建筑定性将有较大变化?
答: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 时,按高度应折算为 3 层,不符合商业网点 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5 、对《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有以下两个疑问:
1) 据这条复函的意见, 是不是指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 是不需要满足至少两 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
答: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同时应按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 号的 要求,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
2) 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 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否是仅 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答: 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 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 道。
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 号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广东省惠州市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 5.5.31 条规定建筑高度 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 楼层作为避难区时, 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 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 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 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 的一条长边上。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此复。
6、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 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 为外墙和外门窗),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 1.2 米的高度要求?
答: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 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 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 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8.2 条的规定。
7、建筑高度为 33m~54m 的高层住宅, 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 的做法,可行么?
答:可行。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26 条的规定,建筑 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 梯应通至屋面, 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 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答: 规范中, 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 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 合建造时, 不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 但组合建筑中高层住宅仅有一个单 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 8.7.6 条文说明疏 散场地面积要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9、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 非消防电梯除满足 DGJ32/J 26-2017 第 8.7.19 条第 3~7 款的设置要求外,该前室是 否需要满足合用前室的各项要求; 例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短边不应小于 2.4m、 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3.0m2 等。
答: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 中, 非消防电梯需满足 DGJ32/J26-2017 第 8.7.19 条第 3~7 款的设置要求, 该前室 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要求即可。
10、《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4.6 条, 提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 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对 于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采光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
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4.6 条执行,但当采光窗、井采 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建筑完全分隔时,其间距可不限。
11、《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8.1 (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 度 6 米, 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 6 米?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 6 米(中间可以有 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 6 米)?
答: 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 当连廊上的柱子、 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 电 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宽度不大于外廊宽度的 20%时,可忽略不计。
12 、 11+1 层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 4.5 米,按《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第 4.0.5 条,按 3.0m 层高折算为 2 层,该住宅是否要按 12 层设计, 设置 2 台电梯(其中一部为担架电梯)?
答:该建筑层数折算后为 12 层,应设置 2 台电梯,且其中一部为担架电梯。
13、《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 26-2017 第 8.7.5 条,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小于 54 米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 廊的门?连廊是否可以看成是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答: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应计算到楼梯间门, 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 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0 米(详 DGJ32/J26-2017 第 8.7.5 条的条 文说明)。
14、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 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车库,是否可行?
答: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15 、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
16、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
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5.3 条规定控制的 3000 平方米就可以了?还是按整体计算?
答: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 3000 m2 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 计算; 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 m2 时, 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 设计, 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 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中 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17、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未设防火门,坡道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 的防火距离是否按《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4.6 条要求?
答:未设防火门时,出入口与本栋楼上部外墙开口之间应设高度不小于 1.2m 的 实体墙和不小于 1 米的防火挑檐, 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0m。
18、目前居住小区中经常会要求设置 100~300 平米的老年人服务用房(公建配套 用房) ,此种性质用房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如按住宅与
其他建筑组合建造,设计消防水量的要求会有较大的提高。
答: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 300 m2 的养 老服务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 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的消防设计。但养老服 务用房本身的疏散、防火构造按老年设施防火要求设计。
19、《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第 8.6.3 条消防车登高场地范围内的裙房或 底层门厅进深不应大于 4 米,若住宅外轮廓有凹槽, 4 米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 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答: 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优先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 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 消防救援窗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 求,该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受条件限制, 前室或楼梯间没有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窗, 或该外窗不
能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时,应以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或外廊所在的外墙计算。 当以外廊的外墙或敞开天井侧向前室窗外墙作为计算点时, 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应不 小于 10m (参考救援场地短边 10m 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外窗满足、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1.3.1 总平面布局
1、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 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是看作 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2.2 条中注 6 规定:相邻 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同时条
文解释中指出此种情况下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 形、 U 型、 L 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 不小于 6m。请问:通过开敞式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是被看作是两幢建筑的,通过封 闭连廊连接明显与开敞式连廊不同,是火灾蔓延的通道,常规上应认为是一幢建筑, 一幢建筑的不同组成部分间还有必要有防火间距要求吗?
答:采用封闭连廊连接时,连廊以外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归属, 当作为一幢建筑时, 以此划分防火分区, 满足各自防火分 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当作为二幢建筑建筑时, 以此作为建筑的界 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
2、对于回字型、 U 型、L 型等不同防火分区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6 米, 有明确, 但是同一防火分区的封闭内天井, 或者一侧敞开的内天井, 两侧防火间距引 起烟囱效应的具体最小尺寸不明确, 省《住宅设计标准》只有住宅一侧敞开连廊的天 井有说明,公共建筑及其他厂房未明确。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实施指南 P170 页疑 点 5.2.2-3。
1.3.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 、 月子中心、小型的百货商店、教育培训机构、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 护理中心、教学实训楼、保龄球馆、台球、棒球、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卡
丁车场等按照什么功能进行技术审查?
答: 月子中心、小型的百货商店、 教育培训机构都属于公共建筑的不同类型, 原 则上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版),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不 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 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
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 可按照教学实验 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 娱乐场所, 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可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 计。
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5.4.7 条,电影院、 礼堂、 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因影院、礼 堂、剧场实际均有候场大厅, 此处一般为主入口, 该部位的防火分隔墙能否设置满足 6.5.3 条要求的防火卷帘,建议明确。
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 6.1.2 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 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4.7 条,电影院、礼堂、 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 防火分区的界限时, 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该分隔部位的防火墙不可采用防火 卷帘替代。采用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4.16 条 “高层民用 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 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规定”;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GB 50028 第 10.2.27 条“燃气立管宜明敷”,个别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项 目的厨房供气管道)的燃气立管穿楼板靠室内外墙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燃气立管是不能敷设在室内的,靠外墙也不行,一旦泄漏还在室内。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3.4 条条文说明“当营 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 区要求划分,并应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应理解为设置了餐饮场所的商 业营业厅整体不执行本规定,还是仅指设置餐饮场所的部分不执行本规定?
答: 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部分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 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无餐饮场所的其他商业营业厅仍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3.4 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5 、 敞开外廊、敞开连廊、敞开阳台等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建议明确哪些情
况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敞开外廊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敞开连廊、敞开阳台、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面积可不 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6 、 不同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是否可行?具体实施要求?
答: 不同防火分区原则上不应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但每个防火分区均已有两 座专用疏散楼梯间情况下,可以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
当汽车库内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时, 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 疏散楼梯解决因疏散距离超标的问题。与住宅地下室连通的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 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一、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可借 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包括设甲级防火门的疏散楼梯间) 作为安全出口 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9 条相关要求。
1.3.3 安全疏散和避难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13 条规定:下列多 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明确提到了医疗建筑、旅馆、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
建筑,如六层以下的饭店、培训机构等建筑需要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饭店与商店属类似功能, 应按照商店的要求执行; 培训机构应根据具体性质、 使用人群分别确定。
2、学校生活楼中, 一层为厨房、二层为餐厅、三层以上为宿舍。那宿舍部分的楼 梯是否需要与底部的餐厅分开?
答: 学校生活楼中, 三层以上宿舍的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二层餐厅的疏散楼 梯不应与宿舍楼梯间兼用。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5.24 及 5.5.24A 条, 关 于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场所避难间设置, 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前 室或电梯前室,但电梯前室是一个竖向井道,电梯层门仅仅有 1h 的耐火极限,与避 难间的 2h 防火隔墙相矛盾,在电梯前室尤其是普通电梯前室设置是否合理?
答: 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没有防火分隔, 不具备良好的防烟性能, 难以保证避难人 员的安全,不能用于病房楼层的避难间;普通电梯前室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 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了分隔, 且符合最小净面积要求, 可以作为避难 间;
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是人员的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集结地, 不能用于病房 楼层的避难间,老年人照料场所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可以用作避难间。
4、小型多层商业建筑, 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疏散人数 计算疏散宽度小于 3 米,公共走廊宽度是否可以采用计算疏散宽度进行设计?
答:可以,但公共走廊宽度不得小于商店建筑规定疏散楼梯最小净宽。
5、电影院人数如何计算?
答: 电影院为有固定座位的场所, 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计算, 另需考虑影 院工作人员和候场人数,每层候场人数应按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6、对于足浴、卡丁车、真人 CS、游泳馆、溜冰场、健身房、门诊楼、体育健身 场馆(非正式开展比赛的场馆, 没有看台观众席, 例如瑜伽、羽毛球、射击、乒乓球 等)等规范未明确人员密度的场所,具体疏散人员数量该如何计算?
答: 规范未明确规定设计人员密度值的场所, 其疏散人数可以根据相应的专项建 筑设计比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进行取值。 当有的专项建筑设计标准未规定 相应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计算方法时, 应根据建筑所处位置和地区采用调查和统计 的方法进行确定。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19 条的规定,人员 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是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例如商 业建筑、公共餐厅的所有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与楼梯梯段的净宽均需要不小于 1.40m。
答: 此处虽未提到楼梯梯段的宽度要求, 但此类建筑疏散宽度计算往往都是由楼
梯宽度所决定, 另一方面在人员密集场所如果楼梯间门大于楼梯梯段宽度时, 会造成 楼梯间拥挤,因此疏散门与楼梯宽度应尽量匹配。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3.1 表 5.3.1 注 2:裙 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 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 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是否可 以设置防火卷帘?裙房与主体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甲级防火门 只作为交通使用, 裙房的疏散独立完成, 其疏散楼梯是否可以不设置防烟楼梯间?第 5.5.12 条注中注明“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 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此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人员疏散距离和每 百人宽度指标等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来算?如防火墙上开比较多的甲级防火门、 窗,是否仍可以设置防火墙来计算?
答: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裙房的防火分区和疏散 楼梯形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 不可设置防火卷帘, 可开设甲级防火门、窗, 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从目前规范条 文的表述和理解,该疏散楼梯指的是楼梯间的形式,未涉及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
9、部分商业建筑体量较大或为了不浪费首层对外铺位, 故意扩大部分前室面积或 设置的前室长度无限长,建议限制前室面积或对前室的长度进行约束。
答:前室面积一般没有限制,前室的疏散门距离楼梯疏散门长度不应大于 10m。
10 、地上两部防烟楼梯间(两个安全出口),首层共用一个扩大前室通至室外, 是否可以?
答: 地上两部防烟楼梯间在首层可以共用一个扩大前室直通室外, 但要保证大堂 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 30m。
11、商业服务网点最远点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17 条袋形走道两侧的距离要求,如设计喷淋,距离是否增加 25%?
答:商业服务网点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 5.5.17 的规定增加 25%。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部位的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部位不适用 5.5.17-4 条,应该套用 5.5.17 表格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袋形走道距离来算。
1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8 条规定,除 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 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如该场所为老年人照料设施, 是否也可只 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答:可以。
14、建筑平面在首层经常为了楼梯疏散的原因将部分外墙打开形成直接与室外联 通的开口, 这个开口的深度和宽度有没有一个限定的标准? (比如同样是 4 米宽的开 口,深 3 米和深 13 米差异很大)
答: 此开口区域一般称作内走廊, 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直接通向室外 (无外门),楼梯间或前室门距室外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 20 米,内走廊的宽度应大 于楼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 1.4 米, 当有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 走 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
15、房间嵌套房间是否可行?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答: 房间嵌套设计可行, 安全疏散可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 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房间符合 5.5.17-4 条要求时可以按 30 米(加喷淋 37.5 米), 否则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16、高层建筑的裙房、商业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 于 1.0m 的防护挑檐?
答: 高层建筑的裙房、商业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上方并未有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的要求。对于其他多层建筑,特别是外墙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 的建筑,其建筑的出入口上方也要视情况尽量设置相应的防护挑檐。
1.3.4 建筑构造
1、现实中, 部分建筑如商业综合体, 会设计大量的玻璃中庭顶, 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3.2 条中并未明确此类顶棚的材质、面积占 比和耐火极限要求,火灾时该顶棚坍塌会对人员疏散造成影响,建议明确。
答: 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 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 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 亦没有开设洞口时, 中庭屋面与同 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 的间距没有要求。
2)若中庭顶部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小于 1.0h 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 墙身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如中庭采光屋面相邻高跨外墙采用 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没有要求。
3)建筑屋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 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6m,如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 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
4)对于第 2 点与第 3 点所述的洞口,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1.2 条对疏散走道两侧 隔墙耐火极限有要求, 但完全按此执行有局限性、也不切实际(如高端办公楼走道两 侧设置玻璃隔隔断、幼儿场所为了通风在走道隔墙上设置窗户等) 。原部分省份消防 部门对此有解释(如浙江消防总队解释: 在安全疏散距离范围内的走道隔墙可以不受 此限, 可采用玻璃隔断或设置高度>1.5m 的高位窗等) ,住建部门可否参照执行应明 确;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 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时 (包括全部和局部) ,玻璃隔断 应满足耐火极限 1.00h 的要求。
在专门规范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有防火要求时, 应按专门规范执行, 如江苏省 《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17 等。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4.11.4 条“人员 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
建筑的外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对于 有专业功能性的建筑(如: 银行、金融类) 因其自身安全, 在现金区与非现金区之间 均存在多扇门禁, 且出于安保要求平时均处于锁闭状态, 在发生火灾时从内部并不易 于开启,存在消防隐患。另银行网点利用自助取款区域作为疏散门,出于安保要求, 在与大堂连接部位设置卷帘门。对于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上述特殊建筑设置门禁部位主要疏散人员为内部员工,比较熟悉周围环境, 且易于从内部打开,门禁系统应在火灾时能够全部自动释放。
银行网点大堂与自助取款区域设置卷帘时, 大堂疏散应独立, 不应利用自助取款 区域作为疏散门。
4、下沉广场是否可以认为是安全区域,下图的消防疏散设计是否可行?疏散门 1~6 是否可以认为是安全出口?
(图中下沉广场尺寸大于 13*13 米,内有一部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楼梯宽度大
于开向下沉广场所有防火分区中人数最多的防火分区的宽度。)
答: 下沉广场设置有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能满足连通至下沉广场的各防火分区 的疏散宽度要求时,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6.2.7 条对设备机房门有 明确要求, 但直接对外的设备机房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 如屋顶消防电梯机房及风机 房的门?
答: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6.5.3 条, 关于防火卷帘 设置有详细规定, 但对单樘防火卷帘规格无明确要求, 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有单樘卷帘 门无限加宽、加高的情况, 建议增加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的限制。中庭可否采 用异形防火卷帘或折叠提升防火卷帘?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满足要求的情况下, 是 否可以使用单联单轨防火卷帘?
答: 对于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 应以合格的实验结果来确定, 不应随意扩 大;
公安部<2016>113 号文规定 10 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不允许做折叠 提升卷帘、侧向卷帘,同时要求小于 10 万平方米的综合体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包括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 当采用单联单轨防火卷帘仅 满足耐火极限要求(耐火完整性)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8、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 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 也无疏散楼梯),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6.4 条,通向连廊的门作 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能算符合要求吗?
答:不符合要求。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2.1.14 、6.6.4 条,连廊 符合要求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2019 修正 版) 连廊似乎可封闭, 是在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下可全封闭(如设置自动排烟窗) 还是 可有限封闭或不能封闭, 全封闭后连廊内是否采用防火加强措施(如要求设置自动消 防设施等),建议明确;
答:连廊可封闭,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10、开敞楼梯间与外廊相连,楼梯间转角平台处无外窗,利用走廊外窗作为自然 通风窗,是否可以?
答: 如走廊为开敞走廊, 可利用走廊自然通风; 如走廊为封闭走廊, 走廊在楼梯 平台宽度范围的可开启外窗可作为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4.4 之 2 条地下室封
闭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 外,首层疏散门可以通向首层楼梯间扩大前室再通向室外吗?(如下图)
答:可以(除规范明确要求地上地下楼梯间需独立设置情况外)。
12、学校建筑敞开走廊上下层之间要考虑 1.2m 的防火高度吗?
答:不需要。
13、两层建筑, 敞开楼梯间,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中庭处也相连通,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需要设置 1.2m 窗槛墙, 那么其余部位是否需要设置 1.2m 窗槛墙?
答: 除建筑外窗、洞口所连通的室内空间为上下层直接连通的部位外(如: 靠外 墙的楼梯间、靠外墙的中庭回廊等),其余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4、建筑一层外窗的顶部梁高 900,建筑二层向外悬挑 1500 宽, 挑出部分的外墙 上设低窗(窗台高 100) ,问此种构造能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6.2.5 条规定的上下层窗槛墙高度 1.20 米上的要求?上下层未封闭式 阳台的窗槛墙高度不足 1.20 米,是否可以把阳台看做是外悬挑沿?
答:此构造水平向外悬挑可视作防火挑檐,满足要求;
上下层未封闭的阳台出挑尺寸≥1m 时,可以看做防火挑檐。
15、凸出于建筑室外的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能用防火玻璃吗?
答: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不得采用防火玻璃。
16、对于非住宅类的建筑,是否充许有普通电梯的门、管道井门开向其一层的扩 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4.3 条及其条文说明)?
答:可以。
17、是否充许有普通电梯门开向建筑一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4.2 条及其条文说明)?
答:可以,电梯层门应满足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2.9-5 条相关规定。
18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淋是上、下层都设还是某一层设,就 能按 “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执行?
答:是指上下层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1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 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在满足与两侧非厨房区域有 2m 防火分隔,上下 1.2m 实体墙的情况下,厨房区域靠外墙部分是否可以为玻璃幕墙?
答:可以。
20 、楼层上的电气小间的防火门采用(甲乙丙)哪级?现场验收甲乙丙级都有。
答: 电气小间并非电缆管井, 往往设有配电柜等设备, 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2.7 条规定采用乙级防火门。(除规范另有规定外, 如超过 250m 建筑核心筒管道井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等)。
21、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是否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墙上 是否不宜开设门洞,当开门洞时是否应为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卷帘门?
答: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体未要求设置防火墙; 消 防车道两侧外墙不应开设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疏散门。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6.2.3 条对民用建筑附
属仓库的防火分隔有明确要求, 其它条文对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也有要求; 《商店建 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第 4.3.1 条明确了商业建筑的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 库房、散仓。但在商业综合体商铺内设置的临时性周转仓库, 如全部按建规要求进项 防火分隔, 对于一些小型周转性仓库不尽合理, 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建议对此 种场所的仓库明确面积限制等界定参数,区别对待;
答: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 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 立的安全出口, 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 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可利用商业营 业厅疏散。 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进行疏散附属库房的建 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 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 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 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
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3、确定屋面网架的耐火极限, 是按照防火规范中的“梁”还是“屋顶承重构件”? 防火规范中对于“屋顶承重构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使得审查工作中不好把握。
答:屋面网架应按“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24、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屋面檁条的耐火极限是按防火规范中的“梁”还是“屋顶 承重构件”来确定?
答: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屋面檁条的耐火极限是按防火规范中的 “屋顶承重构件”。
25、施工图审查中,结构专业对于钢构件的防火设计审查尺度如何把握,是不是 必须要求设计文件中将不同耐火极限钢构件的防火涂料种类、防火涂料厚度都标注出 来?
答: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要求钢构件的耐火极限,防火涂料种类及厚度以及防火涂
26、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采 用下沉式广场进行连通时,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 1h 的玻璃窗或防 火卷帘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是否不限?
答: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广场,为有效阻止火灾蔓延,分隔后不大于 20000m2 的不同区域通向该“下沉广场”的开口之间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3m, 该 13m 是必须采用满足耐火极限大于 1h 的实体外墙进行分隔; 不大于 20000m2 的同 一区域中不同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1.3 、6.1.4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1.3.5 灭火救援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7.2.1 条:高层建筑的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对裙房(雨棚) 进深提出要求, 对于可不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的多层建筑是否不限?
答:多层建筑雨棚进深可以不限。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7.2.3 条:建筑物与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是否一定在设置在楼梯立面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楼梯对应立面,
在底层设置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如下图所示:
答: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未要求一定设置在靠近楼梯间一侧; 图示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设置可行。
3、根据 2018 年建筑专业施工审查中疑难问题分析解答的回复意见的精神,下图 中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是否可行?下图中 A+B〉L。图中的 C ,D ,E 的数值能否给出 指导意见,尤其是 E 值。
答:消防登高场地距建筑物的距离 C 不应小于 5m,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交接 部位长度 E 不应大于 10m ,C+E 不应大于 15m。
4、消防车道离建筑物不宜小于 5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利用市政 道路时, 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要求, 且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
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如连廊) 。有些受场地限制, 无法达到 5 米, 是否必 须满足要求?最小距离必须满足多少?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作为 扑救场地的话,不应大于多少?
答: 受场地限制时,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距离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影响消防车 通行;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且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之 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7.2.1 条布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时, L 、U 字型高层建筑(两端伸出段比较长) 如何确定其长边长度; 是否应 切成两栋或三栋高层建筑, 分别计算其长边长度, 然后取其长边长度之和作为整栋建 筑的长边长度。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7.1.9 条, 供重型消防车 使用的消防车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X18m,请问重型消防车用于何种建筑?
答:重型消防车用于超高层建筑。
7、建筑已设置满足一个长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但由于建筑体量较大, 部分防 火分区设置的灭火救援窗附近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仍然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或灭火救援窗?
答: 每个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灭火救援窗, 在满足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时, 如条件限制, 允许部分防火分区的灭火救援窗附近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在两高层建筑之间设置封闭连廊, 连廊距地超过 24m,设有独立疏散楼梯, 其 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连廊仅作通行用无其它使用功能时,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9、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7.2.3 条中要求的楼 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与消防登高场地对应的问题,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仅 设一处通楼梯间的入口是否满足该条规范的要求, 还是必须设两个入口(高层建筑一 般至少有两部楼梯)?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是否要求设通往消防电梯的入口?
答: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应至少设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 入口; 为方便消防救援, 直通消防电梯的入口应尽量设置在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 内。
10、二十层的高层公共建筑主体轮廓外部三面被四层裙房包围,仅一个长边直接 对外, 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该种做法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1.2 条的要求?
答:二十层的高层公共建筑应为一类高层,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1、商业综合体建筑中, 往往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 并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允许?
建议:考虑到应便于消防员在进行灭火救援工作时, 快速辨认并破拆灭火救援窗, 一般情况下灭火救援窗材质应选用透明易破拆的玻璃窗, 确有困难须选用其他材质时, 应切实保障其能在外部快速辨认并便于破拆。
答:允许,灭火救援窗应在外侧设置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2.5 条,建筑的每个 立面是否都要设置救援窗?(无消防车道的立面除外)
答:应按 7.2.5 条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间距不宜大于 20m 要求设置。
13、上部建筑有多部消防电梯,地下只需设一部消防电梯可满足要求,是否需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7.3.8 (1) 条每层停站, 均通至 地下每层?
答: 设有多部消防电梯的上部建筑, 对应的地下建筑每层面积较小且只有一个防 火分区时,在保证一部消防电梯的情况下,其他消防电梯可不通至地下每层。
14、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是否仅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67-2014 第 6.0.4 条执行即可,还需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7.3.1 条执行吗?
答: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应按《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第 6.0.4 条执行。
15、基地内(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是否必须设置至少两个消防出入口?
答:无规范要求。基地消防车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结合基地内建筑性质、规模、 基地出入口和基地内的消防车道的设置等因素确定。
1.3.6 消防设施
1.3.6.1 消防给排水
(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1、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一定要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 通过市 政供水管网补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认为是自备水源而不应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答: 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两者之 间设置倒流防止器也不行)。
2、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 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
答: 由于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等于或大于甲类车间, 除了丙类车间的 建筑面积比例小于 5%外,应按总体积、丙类车间进行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地上建筑的底部与大地库连接, 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 设置, 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 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 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 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 地上建筑除住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消防水箱容积等室内消防设施可以 分开计算外,其他与地库不可以分开计算,按总体积计算。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3.5.3 条规定, 多层建筑 如采用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 20L/s),室内消火栓设计 流量可以减半,此处多层建筑是否包括单层、多层工业建筑?
答: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表 3.5.2 多层厂房室内消 火栓设计流量没有超过 20L/s 的,新建库房不建议减少。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3.5.2 条, 地下建筑未在 规范中定义。一幢多层建筑, 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地上一、二层为酒店客房, 地下 室功能为汽车库、各类机房及酒店配套办公, 这幢建筑地下室是否不应按地下建筑确
定消火栓设计流量,而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 汽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确定消火栓设 计流量;其他部位根据建筑总体积(含汽车库体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两者取大值。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3.6.2 条, 公共建筑(高 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 3.0h,是否针对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答:包括多层及高层的高级宾馆。
7、一类高层住宅楼,其底部设有三层商业(层高 4.5m,三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 9800m2)。问:该建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取值?
答: 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 为 3 小时;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需采用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住宅和商业室内的消防设施配置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取大值, 室内消 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 2 小时。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为 18m3;多层商业(建筑
面积小于 10000m2)为 18m3。该建筑消防水箱取 18m3。
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2.1 条第 5 款, 工业建 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 不应小于 12m3,大于 25L/s 时, 不 应小于 18m3。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要 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 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的设计流量。
(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
1、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套地埋式钢板消防水池、钢板消防泵房, 问:1) 能否使用? 可在哪些工程可以使用? 2)如能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 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 3)按《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974-2014 第 8.1.6.3 条,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而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是否可行?
答: 宜在下列工程工程使用: 改造工程; 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 厂房;新建多层民用建筑中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 30L/s 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泵与稳压装置) 、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 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相关规定;
2) 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3)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4)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第 4.2.4 条要求生活、消防水池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在市场上的成品钢结构水池是否可以采用?
答: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第 4.1.3 条,成品钢结构 水池当其结构应力分布均匀时,可以采用。
3、有效容积大于 1000m3 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独立”应
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 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 此间距应 是多少?
答: 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 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二
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4、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 30L/s,设一个室外埋地消防水池储存 室外消防用水量, 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 米保护半径内。设计不设临时低压室 外消防给水系统, 仅在消防水池上设取水口, 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每个 消防水池取水口按 15L/s 计),是否可行?
答: 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 保护范围内, 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 大于 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 围场地能满足 2 台消防车取水时, 可按 2 个室外消火栓 30L/s 计算) ,该建筑可不设 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的距离大于 40m,可由基地内市政自来水管网 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该管网的市政自来水引入管可以是二路, 也可以是一路)。
5、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若消防水池分为独立两格, 且两格水池在 泵房内侧设有连通管(且连通管径满足流量要求) ,是否还需要按每格水池独立设取 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个数是否要按室外用水量计算?
答: 每格消防水池需独立设取水口, 且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池 取水口数量,取水口数量应与场地可停放的消防车数量匹配。
6、一些工程因用地受限, 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 15m,是否可 行?
答:当有困难时,尽量满足。
7、《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2014 第 4.1.3 条规定,高层建筑水 箱及水池应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实际设计中, 一些项目存在中间位置不太适合 设置水箱等因素,如何解决?
答:尽量满足。
8、对于仅有消防水箱无稳压泵的消火栓或自喷系统, 消防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 力开关是否需设置?
答:可不设置。
9、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1.6 条, 消防泵不 可采用恒压切线泵?如按设计流量的 150%确定水泵额定流量,是否可选用恒压切线 泵作为消防泵?
答:因恒压切线泵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1.6 条第 4 款要求: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不应 采用。
10、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2.1 条第 6 款规 定, 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 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 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11、对于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问题,当屋顶设有库房、设备用房需设置两个消 火栓保护时,如果屋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无法高于屋顶消防消火栓的栓口高度, 采用增加消火栓系统增压、稳压设备的扬程, 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2.2 条要求?
答:不满足。
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2.4 条规定,严寒、 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在江苏那些地区消防水箱可 以露天放置?哪些地区必须设计消防水箱间?
答:江苏的徐州、连云港属于寒冷地区。
(三)消火栓系统
1、地下车库消火栓的布置, 有些项目为了追求美观, 要求设计师将通道处的消火 栓调整到柱后侧向安装,是否判定为不便取用?
答: 为便于取用, 消火栓不应设置在汽车尾部处, 应在走道附近设置。当有困难 设置在靠近汽车通道的柱子后面时, 不应影响消火栓使用, 栓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20°。
2、一幢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地上为商业,地下室为消防泵房 及水池, 商业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地下消防泵房需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可不设自喷。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2014 第 8.2.2 条规定了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场所,对于可燃物较少的“丁” 、“戍”类厂房 仅设灭火器,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也认为符合该规范要求?
答:对于可燃物较少的“丁” 、“戍”类厂房,当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宜设置消防
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0L/s,消火栓数量大于 10 个的多层工业和民用建筑 (如部分医药类厂房及民用建筑业态较复杂的商业综合体) ,设计因竖向立管布置有 困难,设计是否可采用各层横向成环、竖向通过 2 根及以上竖管连通的方式?如可以, 各层水平管网上阀门如何布置?是否需按一处消火栓检修时仍有一支水枪水柱到达 室内任何部位设置阀门?或为检修方便在每只消火栓上均增设检修阀?或按二个阀 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不大于 5 个考虑?
答: 多层及高层建筑消火栓管道布置应采用竖向成环的方式, 对于一层或二层的 建筑, 当消火栓管道采用水平成环的方式布置时, 宜按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量 不多于 5 个。
5、对于高度大于 54 米的住宅,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 2 支消防水枪 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在消防电梯前室设双立管双栓(每根立管接出一 个消火栓) 保护,两个栓放置在一个消防箱内是否可行?或一个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 一个设置在前室外,间距不满足 5 米,是否可行?
答:当有困难时,可以。
6、体积大于 5000m3、小于 10000m3 的小型幼儿园, 室内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答:应设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
7、建筑高度小于 21m 的住宅设有地下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非机动车 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每层建筑面积均大于 500 ㎡,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
计标准》 DGJ32/J 26-2017 第 8.10.6 条, 应设自喷系统。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 是否还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 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住宅可不设室内消火 栓系统。
8、同一平面不同防火分区的消火栓,是否可以跨防火分区使用?
答:室内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使用,不能穿防火卷帘使用。
9、室外消火栓与市政自来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市政自来水引入管的流速按多少来 控制?以计算引入管管径的大小。
答:引入管管径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管径、项目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
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市政引入管的平均流速按不宜大于 1.5m/s 考虑。
10、某电厂网络继电器楼、化学楼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15L/s,且室内消火栓为
6 个,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8.1.5 条规定,当室 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时, 可布置成枝状。该项 目室内消火栓管道是否需环状布置?消防立管不得小于 DN100?
答: 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管道可枝状布置。消防立管应不小于 DN100 (不包括连接 单个消火栓的支管)。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2014 第 8.2.4 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 置轻便消防水龙。因高层建筑公共部位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带消防卷盘) ,住宅户内 设轻便消防水龙一般难以做到(装修时住户取消可能性也很大) ,因此高层住宅户内 是否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答:当消火栓系统设置消防卷盘时,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12、电厂危废暂存间、燃气锅炉房、空压机房符合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条件,是否 要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龙头?
答:除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宜设消防软管卷盘。
13、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需要每幢楼单独设置,且消防车从接合器往火灾楼栋供 水是否只能进入本楼管网,且消火栓管网进水管处是否需要设置止回阀?
答: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相邻建筑之间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共
用, 建筑 120m 范围内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计入该建筑的数量。消火栓管网进水管处 不需设置止回阀。
(四)自喷系统
1、一幢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一类高层综合楼: 一层为商铺, 二~ 四层为办公, 五层~二十六层为普通住宅, 住宅与非住宅的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根据《建 规》 5.4.10 条,住宅的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是否需设喷淋系统?
答:该项目住宅的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可不设喷淋系统。
2、一幢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食堂,三层为风雨操场,每层面积 1400 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 4200 平方米,此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还是仅 一层、二层食堂设置就可以?
答: 如风雨操场设置集中空调, 各层均应设置自喷; 如风雨操场不设置集中空各 层可不设自喷。
3、学生食堂、单位食堂是否需按餐饮建筑的要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设置自喷?
答:是的。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2014 第 8.3.1 条第 2 款“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如何掌握?判断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 可燃物数量、生产人员数量及机械化程 度、生产原料及成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5.4.2 条: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 防水泵接合器;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2014 第 5.5.1 条:室内设置 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是否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可以不设。
6、类似梁高 1200mm,梁宽 350mm 的这种大梁,梁间喷头不管如何布置都不能
满足规范要求,此时是所有梁底都增设喷头吗?梁底增设喷头是否可采用直立型?
答: 梁间喷头布置不能满足规范时, 应在梁底增设喷头。梁底增设喷头可采用直
立型,与梁底距离为 25mm~100mm。
7 、住宅负一层为储藏室,负二层为汽车库, 由于合用前室面积很小(见下图)。 1)前室内自喷喷头可以接自地库自喷管道吗? 2)前室内消火栓数量如何考虑? 3)
消防电梯排水是否可以接入前室外地库内的集水井内?
答: 1)合用前室自喷可分别接自负一层储藏室和负二层汽车库。 2)前室内设 1 个消火栓。 3)消防电梯坑单独设置集水坑及排水泵排水。
8、顶板下 ESFR+货架内喷淋是否可用(FM认证的项目会经常要求这么做)?
答:根据现行消防规范,不可以。
9、仓库内能否设置消防炮系统?
答:仓库一般不设置消防炮系统。
10、没有 3C 认证的特殊应用喷头,能否在工程中使用?
答: 2019 年 3 月 19 日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仅保留公共场
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他 3C 认证已取消。即喷头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可自愿性认证。
11、湿式、干式自喷系统是否一定要由自喷泵出水管上压力开关、消防水箱流量 开关和报警阀组上压力开关三种方式都能直接自动启动自喷泵?
答:应不少于二种。
12、若厂房的净空高度大于 12 米(超过规范采用自动喷淋系统的高度) ,能否采 用喷水流量为 5L/s 的消防炮作为自动灭火系统,同时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一 倍?
答: 1) 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8.3.5 条规定。
2)依据民用建筑 12~18m 自动喷水有效性等同原则, 12~18m 厂房也可采用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参数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表 5.0.2 相关数据类比推导确定。
3)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一倍。
13、当一栋多层建筑中有两个功能(办公与宿舍),不同的功能各为独立的防火 分区,办公区的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且采用集中空调, 宿舍区采用分体式空调。 是否可以只在办公区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答:可以。
14、多层地上丙类厂房中设置丙类 2 个中间仓库(中间仓库非独立的防火分区) , 单个中间仓库面积不大于 1000 平米, 2 个中间仓库总面积大于 1000 平米。问: 1)这 两个中间仓库是否需要设喷淋? 2)室内外消防水量如何确定?
答: 1)当丙类厂房需设自喷时,中间仓库也应设自喷。
2)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厂房总体积分别按丙类车间和丙类仓库计 算,取最大值。
15、仓库项目喷淋稳压泵的流量选择问题,仓库最大净空高度 13.5m,最大储物 高度 12m (堆垛) ,按喷规,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K360,喷头最低工作压力需 要 0.35MPa,一个最不利喷头的流量计算值为 11.2L/s,仓库喷淋流量达到了 140L/s。 问题 1:对于喷淋系统只服务仓库的情况下,喷淋稳压泵的流量如何确定?问题 2:
如果喷淋系统同时服务该种类型的仓库(喷淋流量 140L/s),还有车间(喷淋流量 90L/s) 及办公楼(喷淋流量 20L/s),喷淋稳压泵的流量如何确定?
答:问题 1 及问题 2 均可按系统设计流量的 1%~3%确定。
16 、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机械车库喷淋水量如何确定。
答:托板下喷头水量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关于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来计算,一层增加 10L/s,三层及三层以上增加 25L/s。
17、特殊应用喷头布置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7.1.6.2 条,对于普通型喷头如不能满足第 7.2.1 条要求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 水喷头。但 7.1.7 条中对于特殊应用喷头(含早期抑制喷头) 如不能满足第 7.2.1 条要 求时,无相关补偿做法,是否可以参照 7.1.6 条在梁底面下增设特殊应用喷头。实际 工程设计中, 特殊应用喷头相对于普通喷头布置条件更加严格, 因此不能满足第 7.2.1 条要求的概率非常大。
答:当特殊应用喷头不能满足第 7.2.1 条要求时,可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 头。
18、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设置问题:对于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 13.5m,最大储 物高度不大于 12.0m 的丙类仓库(不做吊顶),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表 5.0.5 应采用下垂型喷头, 而第 6.1.3.1 条规定, 不吊顶时应采用直立 型喷头,如何选择?
答:该仓库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表 5.0.5,喷头设 置方式只能采用下垂型, 不能采用直立型。 不吊顶时下垂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应大于等于 150mm、小于等于 360mm ,如喷头不能满足设置要求,需增设吊顶。
19、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当对误喷有要求时,是 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可以。
20、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如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否可以设置 预作用系统?
答:不可以。
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2 条中高于 8m 的场所, 是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不可以。
22、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最大高度是否有限制?
答: 防护冷却水幕对保护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 对高度有限 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5.0.15 条:当采用防护冷却水 幕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 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5.0.15 条, 计算防护冷却系 统设计流量时, 计算长度如何选取, 是按单组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最大长度, 还是
防火分区内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总长度?
答: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 系统的设计流 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计算长度: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 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 1.2 倍;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
长度之和。
24、净空高度>13.5m 的仓库可采用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答:货架仓库可采用设置货架内置喷头。
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5.0.2 条,关于高大空间最 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为 18 米, 厂房为 12 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2014 第 8.3.5 条:难以设置自喷的高大空间或厂房库房,可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是否 可理解为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规定的最大净空高度下, 应优先 采用自喷系统?
答:无困难时应采用自喷系统。
26、当一个防火分区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两种系统保护, 一个作用面积内存在需要两种系统同时动作的情况, 消防设计水量 是否需要叠加?
答: 一个作用面积内存在需要两种系统同时动作时, 系统设计水量应为一个作用 面积内的自喷喷头数量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装置数量叠加, 进行水力计算确 定。但不是两个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7 第 4.2.5 条及其条文说 明强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流量检测装置安装在水泵的出水管上, 并在前言修订内容 中也予以说明。但在第 8.0.7 条关于报警阀组验收要求第 2 款中对报警阀组的流量测 试还有要求,报警阀后是否要设置流量检测装置?
答:需要设置。
28、《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第 7.4.1 条,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或 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的服装类生产厂房,如自动化程度比较高,同一时间使用 人数较少,是否可以不做自喷?
答:考虑服装类生产厂房可燃物较多,应设自喷。
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6.2.8 条,水力警铃应设在 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这里的公共通道外墙具体是指什么地方? 高层建筑中设于八层管道井内的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设于八层楼梯前室的走道内, 是否符合要求?水力警铃设于地下室汽车库通道上,是否也符合要求?
答:上述二种做法均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4.13 条第 4 款, 机房 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满足此条 件的储油间是否不必设自动灭火系统?
答: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4.13 条第 6 款, 应设 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 1)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是 否柴油发电机房内只设消火栓即可。 2) 是否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湿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系统都可以。
答: 1) 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 柴油发电机房内只设消火栓即可。 2) 当建筑内 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设置气体 灭火系统。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7.1.13 条, 通透性吊顶当通 透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大于 70%时, 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如透面积占吊顶面积 的比例不大于 70%时, 是否要上下喷?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 喷头是否仅设置在吊 顶下即可?
答:如通透性吊顶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70%时,应在吊顶上下设喷头, 即使吊顶内没有可燃物,也需在吊顶上设喷头。
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9.2.1 条,管道内的水流速 度不应大于 10m/s,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8.1.8 条
任何消防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 7m/s 有矛盾,如何操作?
答:自喷系统执行《喷规》 9.2.1 条,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 10m/s。
3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7.4.12 条: 室内消火栓 栓栓口压力不应大于 0.5MPa;《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第 7.4.2 条: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而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为
0.6MPa 如何处理?
答: 选用无后助力消火栓, 栓口压力可不大于 0.7MPa,满足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 压力 0.6MPa 要求。
35、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第 7.1.5 条规定: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通常电厂消防设计采用设置 1 套独立的消防 给水系统, 厂内只设置 1 套室外管网承担所有系统的用水, 消防水泵的总容量满足最 大组合系统的用水量,市政自来水只作为消防水池补水。该系统是否可行?
答:可行。
36、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第 7.1.3 条规定:消 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水
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是否可仅设稳压泵,不设置屋顶水箱?
答:可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 相关规定。
3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变电站内电气房间并未 要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只提出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要求。有图审提出需设置, 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9 条,应如何执行?
答:可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相关规定。
38、住宅内非机动车库喷淋设置危险等级,规范要求中Ⅰ级,常熟地方文件上要 求中 II 级,如何判定?
答:根据苏安办(2018) 39 号文件附件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技术要点》 第五条第 3 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 险级按中Ⅰ级确定。如常熟地方文件上要求为中 II 级,则常熟的工程项目按中 II 级 进行设计。
39、苏安办(2018) 39 号文件要求: 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一层架空层属于室 内还是室外?如果停放电动车,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该场所属于室内还是室外, 应由建筑专业界定, 如果属于室外, 可不设自喷。
(五)消防排水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9.2.2 条,地下室的消
防排水设施宜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问: 1)地面的排水泵是否需要采用消 防电源? 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能否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答: 1)当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时,地面的排水 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不宜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2、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 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按消防电源供电的排水泵 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是否 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答: 1)地下室当考虑消防排水时,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 于 150mm 进行计算排水量;当采用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可 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 可跨越防火分区计算排水量; 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应
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
2)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该排水泵应采用消防 电源。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9.2.1 条, 设有消防给水 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 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 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 1)住宅地下储藏室应考虑消防排水。 2)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六)其他
1 、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材及阀门的压力等级如何确定: 1)按管材压力等级大于 系统工作压力还是试验压力确定? 2)对于采用减压阀减压供水方式的系统,减压阀 后管道管材及阀门压力等级如何确定?
答: 1) 按管材压力等级大于系统工作压力确定。 2) 减压阀后管网管材及阀门压
力等级应大于减压阀后安全阀动作压力。
2、消火栓架空管道的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时,管材应采用热镀锌无缝钢 管。建筑上部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的楼层能否采用热镀锌钢管?
答:建筑上部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的楼层,可以采用热镀锌钢管。
3、对于消防站这种特殊工程, 是否有特殊的做法规定, 还是严格按照《建规》及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等相关规范设计。
答: 按《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1054 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 等 相关规范设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8.2.1 条第 3 款, 老年人 照料设施所指范围是否包含老年人活动场所、附带的老年人医疗保养场所、不完全封 闭的老年人活动和健身场地?
答: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 现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I 450- 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 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 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 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 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 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 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 或场所, 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他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 住建筑,按《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8.3.9 条中对特殊重要设 备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问: 为高层住宅服务的变配电所是否属于特殊重要设备 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
答: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所需要设气体灭火。不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为高 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所可不设设气体灭火。高层住宅的配电间可不设气体灭火。
7、苏州通信协会发出的苏州通协(2019) 35 号文件要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 讯机房设置消防喷淋系统,是否要设置?
答:此文件尚未得到当地住建部门及各方的确认,建议按国家现行规范实施。
8、单体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有时消防泵 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
答: 单体审查应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如与其他建 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 应明确消防设 施的位置及相关参数,并应满足本单体要求。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8.3.11 条,餐厅建筑面 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
灭火装置,请问施工图设计是否需设计到位,还是可由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
答:可由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
10、消防设施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工程,如设计明确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深化设 计, 对设计单位设计深度有那些要求?需要明确那些主要参数和要求?泄压口的设置、 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等要求是否需在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有表述?
答: 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采用气体灭火的种类、 形式、主要设计参数、泄 压口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等。
11、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一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一类修车库、停车数大 于 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其设计深度如何掌握?因涉及 消防喷水流量及作用面积的选取, 该部分是否允许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二次深化 设计?
答: 应确定相关设计参数, 计算自喷系统设计流量及压力等, 允许由有资质的专 业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8 第 4.2.3 条规定:雨淋系统的 联动控制联动控制方式, 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 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 发信号。也就是对于雨淋系统需要感温火灾探测器作为联动信号的一方, 而点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只适用于不超过 8 米的房间, 那么对于净空高度超过 8 米的一般场所(比 如厂房, 因工艺要求即使吊顶也要超过 8 米) 且又必须设雨淋系统时, 其联动控制如 何处理?
答:由火灾自动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和区域内的手动报警按钮“与”逻辑动作。 火灾自动探测装置此时不采用感温探测器。
13、消防验收时发现施工图设计存在不符合设计时所采用规范的问题,是按照设 计图验收,还是要求整改?
答: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和消防安全的问题需整改。
14、国家标准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 17S205 的总说明要求: “消 防给水稳压设备应用与消防主泵的联动接口, 当消防主泵投入运行状态后, 稳压泵自
动停止工作。待火情消除后, 手动恢复稳压给水设备的控制功能。”目前设计图纸中 未执行,验收时是否执行?
15、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4.2.4 条第 1 款的规定: 生活、消防贮水 水池宜采用地下式, 平面形状宜为圆形或方形, 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设单位 采用了一体化消防水池的情况,验收人员如何处理?
答:按设计要求验收。
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7.2.2 条,明确地上式 室外消火栓栓口的规格为 1 个直径 150mm+2 个直径 65mm 或 1 个直径 100mm+2 个 直径 65mm,验收中出现 1 个直径 150mm+2 个直径 80mm,是否符合要求? (非石化 企业项目)
答:按设计要求验收。
17、一般消防水池属于隐蔽工程,验收时如何把握建设(施工)单位有没有缩减 水池容积?
答: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记录。
1.3.6.2 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答: 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因为设置于民用建 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柴油闪点较高(不低于 60°),属于丙类液体。另外储油间也 无需设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2、地下室消防排水泵的电源采用下述哪种方案提供更为合理? 方案一:由本防火分区为排烟风机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提供;
方案二: 由本防火分区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防火卷帘供电的消防双电源箱提 供;
答:均不合理。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消防排水泵的供配电系统应自成体系。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 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 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问: 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 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线?
答: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时需要采用耐火线。
按照我国现行的产品制造标准,耐火线应具有阻燃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3.1.8 条 水泵控制柜、风机 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 50974-201411.0.14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 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的自动巡检应采用变频运行, 定期人工巡检应工频满负荷运行并 出流。问: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启动方式?
答: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可以采用软启动方式。
现行规范没有禁止采用软启动方式。
3、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火灾探测器的设计和审查如何把握? (规范为“宜”) 户内 设置烟感探测器的是否应当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答: 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火灾探测器是否设计由设计人员依据甲方和当地消防部门 要求决定。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提建议,不得强求。
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以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 要求。
4、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应按 GB50116-2013 单独设 计?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3.2.1 条要求,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
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 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 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 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综上所述,建筑物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应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年版) 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场所 有明确规定(规范用词为“宜”设) ,但对于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 设置场所无明确规定。消防部门曾出台过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的指导意见(公消
〔2017〕159 号),但住建部门是否沿用,审核人员也因地、因人而异。问:对于防 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如何执行?
答: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 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明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为独立系 统, 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但现在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 测器大部分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 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 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 报警,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不传输到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主机上, 可视对讲主机放在 消防控制室还能接受,但如不在消防控制室就有违规范要求。
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指导原则; 而住 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是用于住宅建筑的安全报警要求。 当住宅中住户内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 当住宅中 住户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建筑智能 化系统,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报警。
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5.2.2 条第 5 款要求排烟防火阀连锁停 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是否可以理解为排烟防火阀连锁排烟风机, 然后排烟风机控制箱 和补风机控制箱之间设专线进行连锁?
假如 1 个防火分区分为 2 个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 1 台排烟风机, 2 个防烟分区共用 1 台补风机;2 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都运行的情况下,只有 2 台排烟风机都停止才能停补风机吗?
答:排烟防火阀连锁停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指排烟防火阀连锁关停排烟风机, 然后排烟风机连锁关停补风机。
一个防火分区分为两个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一台排烟风机, 两个防烟 分区共用 1 台补风机,只有两台排烟风机都停止才能停补风机。
8、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 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 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 术标准》5.2.2 第 5 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 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请问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 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 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由暖通专业的控制要求 确定。
通常情况下,总管上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 机和补风机;所有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自行关闭后,再连锁关风机。
9、《建规》GB50016-2014(2018 版) 第 8.4.2 条, 一类高层住宅套内宜设火灾 探测器。有些地方不要求套内设火灾探测器,有些地方要求设火灾探测器。
答: 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火灾探测器是否设计由设计人员依据甲方和当地消防部门 要求决定。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提建议,不得强求。
10、设置火灾报警的住宅建筑是否需设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
答:需要。
1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3 要求,每台消 防风机需要手动控制专线由消控室手动控制盘引至消防风机配电箱。部分项目消防验 收提出,除了手动控制专线,每台风机还需单设多线联动控制线,是否需要?
答: 不需要。依据规范,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风机进行总线联动控制和远程手 动(硬线)控制,满足两种方式即可。
12、对于 GB50116-2013 第 4.10.1 条要求,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切除 非消防供电回路电源; 对于生活水泵供电回路, 是否应明确不切除该设备电源, 以利 于相关区域取水自救;
答:规范已明确,没有歧义,按规范执行。
13、根据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S910 中控制原理, 对于流量开关、报警阀 组的压力开关及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的触发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 动水泵时, 是分别设置模块还是仅设置 1 个,联动是否需要其他信号组合“与”逻辑?
答: 流量开关、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及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的触发信 号应直接启动消防水泵,而不是通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水泵,不需要设置模块。
(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的第 3.2.1 条 灯 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 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 应选择大 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 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问: “室 内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
答:“室内高度”是指标志灯安装高度。
2、问:除“高层住宅”外的建筑,强、弱电井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
答:不需要。
火灾时, 有人值班或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而建筑中的强、弱电 井是无人值班,也不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
3、《建规》、《民规》、《应急照明标准》均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 供电提出了要求,但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按最新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执行。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实施前项目已经消 防验收合格, 但尚未投入使用, 如全部按最新规范进行二次装修或改造, 已验收合格 部分(如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 按新规范需拆除后重新施工, 不切实际、也不尽
合理, 且带来资源浪费; 问: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和验收?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的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
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从该条文可以确定,改、扩建建筑不必执行该标准。
5、下述应急照明做法是否可行?一个面积为 2000 平方米的防火分区, 是一家商 业主力店, 防火分区内全部由商家装修分隔和使用, 为便于由物业专业人员管理维护, 将这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内由物业管理的电气间内。
答: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可行的。
6、防火分区内设置了消防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为本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排 水泵供电, 本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否也从该配电箱接电?本防火分区的电 气小间如做备用照明,能否也接这个配电箱?
答:1 本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以从该配电箱接电;
2 本防火分区的电气小间不必做备用照明。
7、住宅建筑中,集中电源的 A 型应急照明灯具可否兼做普通照明,图集上仅是 示意楼梯间可以。
答:可以, 但是经济上不合算。此时,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满足普通照明的要求, 且所有灯具均应满足应急照明 A 型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8、当一栋建筑定性为小型商业, 该建筑无公共走道或公共楼梯间, 每间商铺的安 全出口指示标志建议如何配电?
答:每间商铺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由本商铺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9、住宅应急照明若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否兼做平时照明?
答: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可以。此时, 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满足普 通照明的要求。
10、除住宅建筑外,当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用日常
照明?
答: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以, 但是经济上不合算。此时, 应急照明 的设置应满足普通照明的要求,且所有灯具均应满足应急照明 A 型应急照明灯具的 要求。这种设计在逻辑上有问题。
11、住宅单层底商每间面积不超过 200m2,铺内是否可以不设应急照明和安全出 口标志?
答:铺内可以不设应急照明,但对外的安全门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2、商业建筑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否兼做平时照明? 楼梯间前室的应急照明可否与本层楼梯间应急照明灯同回路供电?
答:不可以。
住宅建筑可以是因为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因而应急照明系统不必采用集 中控制型式; 但商业建筑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因而应急照明系统必须采用集中 控制型式。按照目前已有的产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问题的要求和规范的要求。
13、对于商业建筑室内步行街两侧商铺内消防应急照明,是否一定要求接入建筑 消防应急照明大系统内,在采用 A 型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灯具前提下,是否可以接 入商铺内配电箱;
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业建筑,小商铺在采用 A 型自带蓄电池消防 应急灯具前提下, 可以接入商铺内配电箱, 但必须由专用回路供电, 同时应具备应急 点亮措施。
14、高层住宅底层商铺内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火灾时启动方式,采用切断正常供电 系统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答:符合。
15、对于公共建筑, 按 GB51309-2018 第 3.6 章要求, 非持续型灯具, 可否采用 声、光控进行日常照明灯使用;对于该条 GB51309-2018 与配套国标图集 19D702-7 相矛盾;
答:不可以。
(四)消防线路
1、消防配电线路电缆型号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10.1.10 条, 已明确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可直接明敷,如和非消防用电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 且和非消防用电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的防火桥架内, 消防用电电缆是否可以采用低烟 无卤耐火电缆?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应明确。
答: 消防供电电缆在满足火灾时相关消防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及敷设要求情况下, 可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或低烟无卤耐火电缆。
2、防排烟设备的配电干线和分支干线采用的耐火电缆的持续供电时间是否要满足 建筑火灾延续时间?
答:是。
3、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其配电线缆在车库明敷时是否需要采用低 烟无卤线缆?
答:需要。
4、给本层地下室供电的消防动力主备用配电柜引至各防火分区末端双电源切换箱 的线缆可否采用 NH-YJV 或 WDZN-YJY 电缆?
答:不一定。应依据电缆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选择满足规范要求的电缆。
一般情况下, 电缆线路仅在本防火分区内敷设,且消防救灾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 不大于 90 分钟,同时耐火性能符合区域内火灾情况下最高燃烧温度要求,可以采用 NH-YJV 或 WDZN-YJY 电缆。
当线路穿越防火分区,且消防救灾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大于 90 分钟(此时,应 考虑火灾从一个防火分区扩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时间)时,NH-YJV 或 WDZN-YJY 电 缆将不会满足规范的要求。
5、平时消防两用的高低速消防风机(平时排风功率为消防时排烟功率 1/3 左右, 电动机为 YDT 之 Y/Y 或 3Y+Y/3Y 绕组接线),合用一个断路器保护时,低速接触 器及导线是否需按高速时功率来选择?
答:低速接触器及导线应按低速运行时通过其自身的电流来选择。
6、对于 GB50016-2014(2018)第 10.1.10.3 条关于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选择; 地下室中消防设备采用专用配电回路,同时采用专设桥架敷设,是否一定要选用 MI
类电缆; 同以上问题, 变电所设在地下室内, 仅在变电所电缆沟内一段, 消防专用供 电回路与其他供电回路同在电缆沟内敷设,是否一定要选用 MI 类电缆?
消防线路的电缆选型, 应根据消防设备的工作持续时间、消防线路的敷设路径、 建筑物火灾燃烧当量,依据电缆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进行选择。
1.3.6.3 防排烟系统
(一)防烟类
1、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第 2 款要求,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 面时, 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 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 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 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 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情况, 前室、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风口未设 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 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 不论建筑高度多少, 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见《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
4、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 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 50 米以下部位服务的 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 能否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要求,不可 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 50 米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 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 足 3.1.3-1 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 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 送风口设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 的规定, 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 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 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 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7、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 是否需扣除窗框, 仅 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 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 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 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 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9、一层面积大于 100 平米的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合用前室,建议采用自然 通风的方式。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可在门厅顶设置可开启外窗(口) 等自 然通风防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 2%,且扩大的前室开
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 ㎡,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10、依据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 防 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 1.5 米 X1.5 米的推拉窗, 可开启面积 1.12 平方, 但总面积仍然满足 2 平方, 所 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 行?
答:不可以,地方标准应满足国家规范,应按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2.2 条执行,可开启外窗不包含固定扇面积。题中推拉窗可开启 部分面积应按不大于 50%计算。
11、依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6 条、第 3.2.1 条: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 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 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地下 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 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 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 地下埋深不足 10 米, 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 处设置 1 平方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 平方可 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 2 平方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 1+2=3 平方可开启外 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 GB51251-2017-3.1.6 仅适用地下一层; 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 GB51251-2017-3.2.1 条 执行: 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 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 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 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即 1.0 ㎡+1.0 ㎡;
12、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要求,地下、 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 梁下是否可行?
答: 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 应在地
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 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 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 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 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
13、住宅建筑地下 2 层, 封闭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不共用, 首层设符合规范要求 的窗或门,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吗?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1.6 条不适用于地下两 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 当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 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时,可以不设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中,第 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 GB51251-2017 第 3.2.1 和 3.2.2 条中开 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 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 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 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 送风在宣贯时强调适用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不适用,在设计验收中是否按此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3.3 条条文说明:在 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 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 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 不通过风道(管) ,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 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 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GB51251-2017 第 3.3.3 条及其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 对于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新建建筑, 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 楼梯 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6、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 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 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 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中 NI 取值, 对
于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 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 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 N1 可以按实际层 数取值, N1 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18、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 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 Ak 值能否按照本条按 1 个门计算取值?
答: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 加压风量计 算公式 Ak 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 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 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 1 个门计算取值。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加压送风机的 进风口、自然补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自然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间距如何 控制?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执行。
20、规范 GB51251-2017 第 3.4.1 条及第 4.6.1 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 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二)排烟类
1、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 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中庭定义: 建筑中贯通多层 的室内大厅。
⑵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的大容积空间”。
⑶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 6 米的场所。
2、同一空间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不同防烟分区, 部 分机械排烟、部分自然排烟)
答: 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 不同防烟分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但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 者下部。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部位,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 ,如何控 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计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4.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 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 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5、住宅地下储藏室, 被分隔为单间小于 50 平方米储藏间, 每个单元地下储藏室 总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 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排烟设施。
6、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 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 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露结霜等问题, 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 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 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肉、牛 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 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间, 没有明火作业的 情况, 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其他库房、穿 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相
关规定。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2 条, 工业建筑采用自 然排烟时,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 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 是取 30 米和 2.8 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 米时,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建筑空间 净高大于 10.7 米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8、局部宽度大于 2.5m 的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 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 准?
答:走道主体宽度≤2.5 米,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累 计面积不大于 150 平方米时, 没有改变走道性质, 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2.4 条执行。 走道主体宽度≤2.5 米, 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大于走 道总长度的 1/4,可按 150 ㎡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9、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 如 L 形、T 形、多边形、圆形, 如何控制?
答: 对于 L 形、T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 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 于《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 防烟分区的房间, 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 ,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10、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 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注 3 明确汽 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 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11、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 1.5 米以上?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5 条是 4.4 机械排 烟设施的章节内容, 自然排烟口应该不适合该条文, 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 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 -5 条要求: 设置在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然在设计中应
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12、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风管是否要求严格保证 0.5 小时的耐火极限?
答: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 条要求执行: 汽 车库排烟风管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13.正压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 设置风机房内?
答: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风,风机两侧应 有 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但必须设 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 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 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 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调机合用机房时, 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 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屋顶型排烟风机不需要设置风机房。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5 条,排烟和排风合 用的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兼排风合用的双速风机,其风机房是否为 合用机房,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平时排风、火灾时时排烟的双速风机就是合用, 是合用机房, 需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2 条,走道、室内 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排烟口是否需要满足第 4.4.12.6 及 4.6.14 条的要 求?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 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大于 0.5m。排烟口可不用满 足 4.6.14 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限制,但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第 4.4.12-7 条(即排烟口的风速≤10m/s)的要求。
16、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 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第 4.5.3 条, 地 上面积小于 500 平米但空间高度大于 6 米的设置防火门的无窗房间也不需要设置补 风系统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 除地上建筑 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外,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根据 以上规定,面积小于 500 ㎡但空间高度大于 6m 的空间可不设排烟补风系统。
18、地下房间或地上大于 500 平米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是否还需要考 虑补风?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是 机械排烟部分的要求, 没有提自然排烟的要求, 因此,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不需要 考虑补风系统。
19.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 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 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 是否 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 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 由于其面积较大, 风速较低, 负压吸 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 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 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 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 章节 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 因此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
手动开启装置。
2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2 条和第 4.6.9 条, 走 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 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 挡烟 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 1/2?
答:不可以。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 GB51251-2017 第 4.6.2 条规定的同时,其底标高不应小于 2.0m。
21、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 50 ㎡的暗房间 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 50 ㎡暗房间面 积?
答:不含小于 50 ㎡暗房间面积。
22、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 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 GB51251-2017 的《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第 4.6.4 条(是否要叠加)?
答: 防火单元可以合用排烟风机, 风量无需叠加, 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第 4.5.4 条;补风系统可以通过防火风口从相邻防火单元补入(相邻的 防火单元采用机械补风或直接由室外自然补风),自然补风风速不大于 3m/s。
23、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50504-200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 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 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 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3 /h,或在走道两端(侧) 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m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走道长度的 2/3;第 4.6.3.4 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 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3(/ h.m2)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 或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该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 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在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如何执行该条文?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 ㎡暗房间、 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 ㎡、 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 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 面积的 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 仅走道设置排烟, 则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 100 ㎡,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 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 走道排烟设计执 行 GB51251-2017 第 4.6.3-4 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 100 ㎡,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 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4 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 ㎡, 且>100 ㎡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 求时,执行 GB5126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 ㎡,但所有房 间面积均≯50 ㎡,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 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3 条规定要求;
2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 建筑面积较小净 高超过 6 米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 6 米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 可套用本标准第 1.0.2 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用最新的 GB51251 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执行。
26.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 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4 条的条文说明 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 120000m³/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 15000m³/h。
2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中庭的排烟量计 算条文及其说明不太明确,是否可以按以下规定:
(1)对于连通空间(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中庭空间,其排烟量 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小于等于 100 ㎡的中庭,当采用机械 排烟时, 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小时确定, 且不应小 于 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 口 )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地
面面积的 5% 。
答:可以。
28、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 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 坡屋面或顶棚时, 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 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1 所示) ; 当排烟窗(口) 设置于侧墙时, 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 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 (如图 2 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 4.6.3 条) 的建筑空间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
高度的室内净高 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 3、4 所示) 。
图 1
图 2
图 3
图 4
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侧向排烟时计 算公式中的 db 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 位置 系数取多少?
答: 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 db 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 下烟气层厚度; 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执行。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 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 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 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 失去了分开的意义, 有条件时建议一 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0.9Ve1/2。
式中:Ve 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3/h)
31、自动排烟窗没有定义, 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 如很多设计院设计电动排烟窗, 是否应与火灾报警联动?
答:当自然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装置(就地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 操作机构等)中的电动操作机构时,属于电动排烟窗;
当自然排烟窗采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或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 开启时,属于自动排烟窗;
电动排烟窗属于设置手动装置的自然排烟窗, 不等同于自动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2.6 条 自动排烟窗可采 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6 条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应设置集中式 手动开启装置。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8.5.3 条第 1 项规定,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是否可 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 ㎡的房间不 需要设置排烟口, 可通过走道排烟, 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 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3 条。
33、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 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 当风管接入二个及二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 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34、地上大于 50m²小于 100m2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 是否需要排烟?门是 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 50m²小于 100m2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 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8.5.4 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 排烟设施。
35、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做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4 条:“自动扶
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 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 其四周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 无其他使用功能, 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三)其他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0-2017 中对消防风管的耐火极限(完 整性和隔热性)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何实现?比如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仅满 足厚度要求不作任何防护措施的镀锌薄板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0-2017 对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未 明确具体做法。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0-2017 第 5.2.2 条第 5 款要求排烟 防火阀连锁停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是否可以理解为排烟防火阀连锁排烟风机, 然后排 烟风机控制箱和补风机控制箱之间设专线进行连锁?
假如 1 个防火分区分为 2 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 1 台排烟风机,2 个防烟分区共用 1 台补风机; 2 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都运行的情况下, 只有 2 台排 烟风机都停止才能停补风机吗?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5.2.4 条: 当火灾确认后, 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 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 其 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火灾确认后只开启失火区域的排烟风机 及相应的补风风机。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8.5.2.2 条的“5000 平 方米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 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 间的总面积?
答: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4、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据说有地区不执行了。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 3C 认证,自愿性认证。
5、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 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 动运行后, 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
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 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防火阀到 280℃自动熔断时, 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6、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要求, 开启常闭排烟口后 应自动启动风机, 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 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4.5.2 条 2 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 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 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并应由消防联动 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0-2017 第 5.2.2 条 4 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 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 其联动触发信号为: 排烟系统中任 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 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7、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 P31 页, 排烟防火阀平时 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 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 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2.1.14 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 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设计院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 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 280 度再关闭, 是否可行?
答: 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 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 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8、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 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 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 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5.2.2 第 5 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 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请问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 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4.6 条:“排烟风机应满 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 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 当
该阀关闭时, 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此条已明确只有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需要 与排烟风机连锁,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第 4.5.5 的规定一 致。
9、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中的“尚宜” 与 4.3.7.1 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 “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3.7 条: 除洁净厂房外, 设置 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 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 外, 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 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或采用钢结构屋顶, 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 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 厂房, 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 火灾规模发展迅速, 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 热, 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 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 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 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 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 其 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 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 所以正 文中对第 1/2 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 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 的 10%或 5%。
10、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 其事故 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 GB50016 第 9.3.2 条规定, 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 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3.1.1 条“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 乙类生产场所, 据《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3.3.4 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不应布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据 GB50019-2015 第 6.9.16 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 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 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所以《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9.3.9 条是针对于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 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 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 地下一层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房, 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 套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4.12 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 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 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1.4 车库建筑
1、汽车库通过住宅主楼对应楼梯间直通室外, 该楼梯仅供汽车库使用(主楼下无 自行车库等) ,且属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 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第 6.0.7 条,采用甲级防火门而不是普通楼梯间 的乙级防火门?
答: 仅供地下汽车库使用、位于住宅地下室内直通室外的楼梯间的门, 可采用乙 级防火门。
2、以往消防部门设计审查时要求, 小区内住宅的汽车库与配套及商业的汽车库应 完全分开, 不得共用坡道、疏散口等。这条要求在规范上并无明确出处, 也不利于车 位的错峰使用, 不符合绿色建筑的精神。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在采取一定的加强防 火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存在。
答: 为住宅配套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 此时汽车库
内均应为住宅专用的停车位; 为商业配套设置的地下汽车库, 人员疏散则不应借用住 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为住宅配套和为商业配套设置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 口可以共用。
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中第 6.1.5 条, 地下 车库的防火单元不应大于 1000m2,现在充电设施 100%预留, 10%到位,相当于以后 100%都要做成充电车位, 那么整个地下车库是否全部都要按照 1000m2 划分防火单元?
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答: 100%预留充电设施的地下汽车库需全部按 1000 ㎡划分防火单元;
防火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 可以使用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通向 本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计算。
4、地下汽车库在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单元划分时(电动汽车区域) ,各防火单元之 间部分位置, 以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此时部分防火单元需经过此分隔通过其他防火单 元(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疏散。
(1)此种防火分隔措施规范无明确依据限定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望明确。
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有关规定,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所设部位的防火墙耐 火极限;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存在安全隐患。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5.5.9 的条文解释, “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 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疑问:不同的防火单元之间的 相互借用疏散,是否需按此原理进行限定。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5.9 条不适用于地下
车库的疏散。
5、电动汽车车库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小于 4000 平方),防火单元一无直接对外 安全出口, 两个安全出口均通向相邻防火单元二, 防火单元二也无安全出口, 需向防 火单元三疏散,是否可以?如图示意。另每个防火单元(小于 1000 平方)安全出口
是否均不应少于两个?
答: 可以如图疏散, 但各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 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 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 米,每个防火单元內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6、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查?还是按照《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查?
答: 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厂房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检测车 间具有检修功能时,尚应满足修车库的相关防火要求。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中第 6.0.6 条“汽车 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 ,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时或者其他功能房间时, 是指功能房 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呢, 还是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 要求?
答: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8、地下建筑中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等) ,要求作为独 立防火分区划分, 并配有独立疏散楼梯。因设备用房在使用期间内部停留人员较少甚
至没有人员停留,是否可以与车库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 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 可以将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 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第 6.0.7 条规定汽车 库可以借住宅地下楼梯疏散, 汽车库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全部利用住宅楼梯疏散?几个 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借用住宅地下室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答: 住宅地下楼梯仅供地下车库使用时, 地下汽车库可以全部利用住宅地下楼梯 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 2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个以上 汽车库防火分区借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只能计作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0、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 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如图是否可行?
答: 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 可利用车子之间的 空间进行疏散。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4.10 条第 2 款中 “为 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中的车库是否包括自行车 库和电动自行车库?
答:车库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库)。
1、有时为了建筑造型的需要, 要在建筑的室外走道的临空面做一些表皮化的立面 装饰。那么, 这个只起到装饰性作用的围护部分, 需要控制在多少比例才能不影响“室 外走道”,这个如何界定?
答: 走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走道外墙面积的 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 度不小于室外走道长度的 50% ,即视为室外走道。
2、单体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有时消防泵 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
答:包括。
3 、GB50974-2014 、GB50016-2014 (2018 年版)规范中有关消防水泵房入口需采 取防水淹技术措施,未明确是由水专业提出还是建筑专业提出或是两专业均需提出, 因涉及工程违反强条数量,建议省里统一要求。
答:此条为强条,水专业及建筑专业均需明确防水淹措施。
4、无窗房间的争议: 地下及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 牵涉到是否设置排烟设施、装 修材料等级问题, 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的复函”(2018 年 11 月 9 日),安装了外部人员可 以观察内部情况且能够击破的窗户, 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如房间设置了大面积的玻 璃门(如办公场所、商业店铺等) ,是否可以定性为有窗房间, 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争 议,建议明确。
答: 可按复函执行。房间内如果设置了大面积的玻璃门(窗) ,外部人员可以通 过该门(窗)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时,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5、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3.3.11 条:“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的固定窗。靠 外墙的防烟楼梯间, 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固定窗”。当 地下室楼梯通过地上楼梯进行疏散仅在首层进行防火隔墙和防火门进行分隔时, 地上
楼梯间和地下楼梯间属于共用楼梯间的形式, 是否可以仅在地上楼梯间的最高处设置 1 ㎡固定窗(国标防排烟规范图示也有类似的表达)?
答: 位于建筑中部的核心筒楼梯的地下部分如与地上楼梯属于共用楼梯间形式时, 可仅在地上楼梯间的最高处设置 1 ㎡固定窗。 靠外墙的楼梯地下部分应在其最高处设 1 ㎡固定窗。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2.1 条的规定“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是不是指楼梯间每五层需要 有两层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以, 还是指每四层?同时该层数指的是否是该建筑 的自然层数?如某些多层厂房、仓库、物流建筑以及商场、展馆等层高很高, 四层建 筑高度已经接近 24.0m,是否在其顶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2.0m2 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即可符合规范要求?
答: 每四层设可开启外窗为间隔三层。 四层建筑可在其顶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 小于 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楼梯多跑时层数宜按平台层数考虑。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2 节中, 封闭楼梯间、防烟 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 是指可开启外窗(例如推拉窗)的总面积,还是指外窗中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答: 自然通风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指的是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 启部分的有效面积,但推拉窗不能同时开启的部分不应累加。
8、建筑一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设置了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为 普通门),但该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前室未设置自然排烟的开启外窗或正压送风设施, 疏散门是否可作为自然排烟口?
答:扩大前室或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可不设防烟措施。
2.1 改造、扩建项目消防审验政策
1、内部装修、局部内部装修、设计变更等工程适用原建设工程审查时的规范还是 现行规范?
答: 内部装修、局部内部装修等工程应执行现行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 GB50222-2017;设计变更审查标准不应低于原主体建筑消防审查时的规范标准。
注: 建筑内部装修, 是指为满足功能需求,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 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既不存在扩建、改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 使用功能,也不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 灭火救援设施。
2、一类高层住宅的地库因涉及到充电车位的消防设计,是否需要报消防审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一类高层住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3、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审验如何把握处理?
答: 历史保护建筑等特殊建筑改造的消防审验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 定, 无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工程项目所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消防救 援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意见结论用来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 案抽查(复查)综合评定工作。
4、审查内部装修工程时, 是否考虑结构、抗震等非消防因素, 对于涉及承重结构、 使用功能调整的装修改造工程是否需要同步申报施工图审查?室外消防车道、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等是否纳入审查内容?建议明确内部装修工程审查范围。
答: 对于涉及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的装修改造工程如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内 的应同步申报施工图审查; 室外消防车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有审查要求的应同 时纳入审查内容。
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查范围:
1)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2)疏散门的宽度、数量、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
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装修范围内规定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4)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应与原建筑设计一致,应符合规范要求。 5)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7)建筑内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 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5、部分按老规范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建筑, 局部用途发生变化, 需要重新申报消 防设计审查,对于未改动的部位是否也要按新规范进行整改?
答: 局部用途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根据项目规 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改动的部位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可按原建筑 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 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6、装修工程消防报审的技术性前置条件具体有哪些?原建筑的手续很重要, 是否 需要原设计单位对本装修工程的结构和功能等认可。
答: 装修工程消防报审的技术性前置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装修工程消防报审 时是否需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对本装修工程的结构和功能等书面认可文件按相关文 件执行。
7、部分项目申报改扩建或装修审查时, 涉及到功能变化或面积变化, 外立面变化 等, 审图认为需要提供规划部门的许可手续方能接审, 但规划部门认为对任何已出具 规划许可及验收的项目, 不再出具任何其他手续, 这种情况该如何操作?如何把握?
答: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 版) 第三十六条规定: 改造、扩建已经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 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 向城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
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装修改造类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时对原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需要核查, 如何 核查; 如使用功能与原土建审批不一致时, 是否应先进行消防设计变更, 再申报二次 装修; 使用性质是否相符如何确定, 如批发零售用地是否可用作餐饮、宾馆, 用地分
类按大类划分还是按具体的小类划分。
答复同问题 7。
2.2 既有建筑改造
2.2.1 建筑消防
1、按目前验收的实际情况, 既有建筑分为两类, 一类是老既有建筑, 老既有建筑
是若干年前设计完成的建筑设计, 已经装修使用若干年, 现进行重新装修改造; 第二 类是新既有建筑, 建筑设计是近年按照老规范进行的设计, 但是工程没有竣工, 开始 装修设计的时候, 已经开始执行新规范, 两类既有建筑可以归纳为建筑设计和二次装 修设计不同步的项目,也就是建筑设计和装修设计遵循不同版本规范而带来的矛盾。
(1)既有建筑,建筑消防验收合格,但是没有装修,后期进行全部装修的工程, 如何解决装修消防验收的问题, 哪些问题可以按照建筑设计保持不变, 哪些必须整改 (不是流程的问题,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答: 既有建筑后期进行全部装修的工程, 装修范围内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 可时的规范执行, 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整体 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2) 一些既有建筑项目地处老城区, 周边复杂, 不能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宽 度、转弯半径、承载力、路面硬化、回车场及登高扑救场地等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 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审验时如何把握?
答:对于此类既有建筑项目,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
改造, 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确有困难时, 可对相关区域优化防火设计并由所属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3) 仅仅改造一栋建筑中的几层, 甚至某一层的局部, 消防设计中无法解决整栋 建筑的消防设施,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
答: 对于仅仅装修一栋建筑中的几层, 甚至某一层的局部的装修工程, 当装修工 程符合规划用途且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装修范围内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 可时的规范执行, 内部装修设计均执行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 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当装修工程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 改变了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火分 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新的使用功能提高了建筑的火灾风 险性或增加了疏散、救援难度,此局部改造所在范围设计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其它未改部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依 据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进行设计。
(4) 一栋建筑中的某一层或几层进行装修改造, 且使用功能发生了变化, 是否需 要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再进行消防审查?消防设计和验收标准如何界定。
答: 既有建筑中的某一层或几层进行装修改造,且使用功能发生了变化, 应先向 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此局部装修范围的消防设计和验 收均应按照现行规范执行。
(5) 一些既有建筑原有建筑资料不齐全, 有些甚至根本没有, 装修图纸只能通过 现场测量绘制, 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出项目实貌。申报面积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 还 是包含公摊面积一并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二次装修改造项目为躲避必审必验, 仅报其中一部分, 往往将楼梯、过道、厕所、厨房、库房等不计算在内, 达到规避面 积目的, 造成工程消防验收时只能在现场分析, 或凭房产证判断, 给验收工作带来不 全面性和不准确性。
答: 此类项目应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绘制现状建筑平 面,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6) 一些既有建筑项目产权共有, 因历史原因无法解决安全疏散问题(如楼梯间 只能给一家、疏散楼梯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如楼梯间的形式、楼梯宽度、楼梯间 的防烟方式等) ;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横、竖向管道井 及玻璃幕墙等) 无法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或施工完成, 一旦改造无法由一 家产权拥有人单独处置。
答: 因历史原因无法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时, 应对相关区域优化防火设计 并由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 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使 用或管理不应影响降低建筑消防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2、某建筑局部进行改造, 三~五层由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 以下未动, 但 疏散系统是个整体,这种情况符合要求吗?
答: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是根据建筑分类决定的,如果局部改造, 改变了主体建筑 的分类,改造设计(不仅仅是疏散系统)应按现行的规范标准执行;
3、既有建筑改造执行规范问题
既有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如商业建筑),因主体建造时执行老规范,如改造 工程执行新规范存在如下问题:
(1) 为了满足新建规要求的疏散出口数量、宽度、距离等问题, 部分建筑需增加 楼梯,会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如建筑整体改造还可整体规划, 但如建筑内局部改造, 有些项目室内无法增加楼梯,室外楼梯因安全或市容管理因素也无法随意增加;
(2)按新防排烟技术标准, 部分建筑需设置固定窗, 但限于老旧建筑防火间距(如 外墙为防火墙的建筑)、原有幕墙结构安全等因素限制无法按新规范设置;
(3) 屋面防排烟机房设置, 因规划、市容管理等原因, 部分老旧建筑改造无法建 造机房; 部分建筑的室外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 因老旧建筑规划定点及群体建筑相互 之间影响,无法完全达标?
答: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 改变了建筑主体或承重
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新的使用功能相对于 原使用功能提高了建筑的火灾风险性的, 此局部改造所在范围的设计应按照现行规范 进行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其它部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 提下依据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进行设计。
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对相关区域优化防火设计并由 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 文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4) 明确哪些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哪类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需要 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尤其是公共建筑使用功能的变更, 是否全部需要取得规划部门 同意、否合理?
建议:既有建筑改造,国家及省级层面一直未出台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放管服 的大背景, 部分工程项目因此耽搁实施进度或者造成大量浪费, 社会诉求强烈, 已制 约了经济发展; 建议对老旧建筑改造执行新规范出台配套政策, 区分具体情况, 如整 体改造、局部改造等,明确哪些是必须做到的,哪些是可以放宽执行的。
答: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 版)第三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已 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 向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已经消防验收合格项目在新旧规范过渡期的二次装修问题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实施前项目已经消防验收合格,但尚未投入使用,如 全部按最新规范进行二次装修或改造, 已验收合格部分(如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 按新规范需拆除后重新施工,不切实际、也不尽合理,且带来资源浪费;
(2) 商业项目土建及公共区域装修已验收合格, 但因经招商情况局限, 商铺装修 不一定能同时开工,应明确商铺内装修审核验收标准,如明确整体申报或局部申报,
哪些是必审必验项目, 哪些是备案项目, 哪些可以直接申请开业前安全检查; 但需同 时防止二次装修肢解项目进项审验,带来新的安全隐患;
(3) 已验收合格项目因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如商业综合体商铺更换经营 主体的局部调改),如何进行消防审验?
答: 既有建筑进行局部装修的工程, 装修范围内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 的规范执行,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 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5、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变化。新旧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面积以及短边尺 寸(前室短边长度不应小于 2.4m) 要求都有所改变, 很多老的建筑核心筒受条件(结 构)限制,难以达到新规范的要求。
答: 新旧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面积没有变化; 既有建筑消防电梯的合用 前室短边尺寸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6、已建 20 年的 15 层高层建筑,底部 5 层商业,上部 10 层旅馆建筑,建筑高度 60 米。
(1) 在不改变功能的情况下, 5 层商业全部进行装修改造, 那商业部分的防火疏 散、水电设备及防排烟等消防设计是否均应满足现行的规范要求?上部的旅馆用房的 消防设计是否需要修改?
答: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改造, 商业部分装修范围内的防火疏散、水电设备及防排 烟等消防设计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内部装修设计均应执行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上部的旅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保持满足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 可时的规范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 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2) 拟改造装修商业的三层四层五层平面的局部空间为餐饮和影院, 请问局部改 造装修的三四五层的防火疏散、水电设备及防排烟设计的消防设计是否需满足现行规
范?未涉及改造的同层的三四五层局部及一二层的现有商业空间的水电设备及防排 烟是否需做相应修改?上部的旅馆用房的消防设计是否需要修改?
答: 当局部改造装修的三四五层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 改变了建筑主体 或承重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新的使用功能 相对于原使用功能提高了建筑的火灾风险性或增加了疏散、救援难度的, 此局部装修 所在范围的防火疏散、水电设备及防排烟设计的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未涉及改造的同层的三四五层局部(独立防火分区) 及一二层的现有商业空间的 水电设备及防排烟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保持满足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 许可时的规范要求。
上部的旅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保持满足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 可时的规范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 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7、消防改造项目未改变原有建筑功能和使用性质(例如商业营业厅) ,因原规范 与现行规范对防火分区面积要求不同、疏散人数的计算方式不同, 导致改造时需要重 新划分防火分区、增加疏散楼梯; 如不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位置、疏散 宽度及建筑面积, 只是对建筑平面做出调整的, 是否可以执行原规范?如部分改变使 用功能(如商业内部分改为儿童培训) ,是否仅对该防火分区执行现行规范, 未改变 使用功能部分执行原规范?
答: 消防改造项目未改变原有建筑功能和使用性质(例如商业营业厅) ,未改变 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装修 范围内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 要求,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当消防改造工程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如商业内部分改为儿童培训), 改变了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新的使用功能相对于原使用功能提高了建筑的火灾风险性或增加了疏散、 救援难度的,
此局部装修所在范围的设计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 可,其它部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依据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 范进行设计。
2.2.2 消防给水
1、现行规范要求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需高于消防水泵放气孔,导致既有建筑 改造时,原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变小,如何处理?
答: 当仅由上述原因导致原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变小时, 可执行原消防水池有效 容积。
2、现行规范规定消防泵房设置位置不得低于地下二层,导致许多既有建筑的原 消防泵房位置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答:既有建筑改造当新建泵房有困难时,可以不调整原有消防水泵房位置。
3、现行规范对消防管道要求更严格,导致改造项目现有的管道系统管材材质不 满足要求。
答:改造部分的管道系统管材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选用。
4、现行规范中对自动喷水系统的设置高度扩展到 18 米以下, 有些既有建筑改造 项目中原采用大空间智能水炮系统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而按现行规范改成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会造成系统流量增加较多, 原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均不符合要求, 能否仍采 用大空间智能水炮系统。
答:当有困难时,可以。
5 、现行规范中对消火栓泵启泵由按钮控制改为低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控制,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需对原有泵房、屋顶稳压系统适当改造, 需要新增信号线, 管线路 由大多会涉及经过公共区域甚至室外破路,能否不改?
答:上述改造相对容易,且能提高消防供水系统安全性,应按现行规范执行。
6、现行规范对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压力大幅度提高,导致建筑内部装修、建筑 局部改造时, 消防水泵扬程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如不需要增加水量, 可否利用原有
消防水泵。
答: 当既有建筑为内部装修、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消防水泵扬程能保证: 高层建 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 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小 于 13m;其他场所,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 ,可利用原有消防水泵。
7、消防系统试水、火警联动测试方面,对内部装修、建筑局部改造项目,消防 泵房是原有的, 且设施比较旧, 包括整套系统的管网时间也比较长, 如果按现行消防 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试水, 有爆管的可能, 比如一个商场里面局部装修一块区域, 试水 的话有可能未改造部位会有某处漏水或爆管(因管网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 ,会造成 经济损失甚至因漏水造成电气线路事故。
答: 建筑未进行局部改造的部位, 平时运行应定期试水, 系统应能满足原系统压 力要求。当内部装修、建筑局部改造部位有条件时, 按现行消防标准压力要求进行试 压,当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系统试验压力。
8、某建筑局部改造项目,改造成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原工程未设置消火栓、喷 淋系统。现按相关规定需设喷淋系统, 为此增设局部应用系统。《喷规》规定喷头总 数超过 20 只,需设报警阀组,设计中是否需执行?
答:应执行。
9、建筑局部改造项目当消防水池容积不够时, 可否共用本建筑 150m 范围内相邻 建筑的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6.1.11 条规定,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
当局部改造项目与相邻建筑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室外消火栓之间, 消防龙带可通 行距离不大于 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之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时, 可利用相邻建筑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水源, 局部改造项目室外消火栓设计 流量可扣减 15L/s。
(一)消防电源
1、关于消防供电问题:规范对各类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规定很明确,但实际 实施时, 项目配电室存在两种管理形式的配电室, 即自管配电室和局管配电室(电力 部门直接管理) 。项目验收时一般能进入自管配电室检查, 但局管配电室因电力部门 管理, 一般不允许进入。因供电设计、施工、验收均为电力部门管理或实施, 即使能 进入配电室, 实际用电负荷是否满足要求, 验收人员也无法准确判定, 如电力部门配 合建设或施工单位造假, 会带来后期用户投诉、责任无法划分的风险。问: 该类建筑 如何进行消防验收?
答:消防验收时,查看相关供电合同、供电方案批复文件等。
2、关于配电室气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问题:同样因为局管配电室为电力部门 直接管理, 按规范设置的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往往因电力部门要求而被强制拆除, 同 样会带来后期用户投诉、责任无法划分的风险。问:该类建筑如何进行消防验收?
答: 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仅出现在住宅小区, 此时的局管配电室应单独作为一个验 收项目,不包含在小区的消防验收范围内。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均对火灾时建筑内使用的可燃气体或燃油管道阀门需自动切断提出了要求; 但实际验 收时, 因可燃气体管道或燃油管道为其它垄断部门或企业施工, 供油、供气阀门是否 满足消防联动功能, 无法强制要求、 甚至无法测试。 问:该类建筑如何进行消防验收?
答: 建筑内使用的可燃气体或燃油管道的验收由专业部门实施, 不在常规的消防 验收范围内。
2、为了顺应国家放管服的大趋势, 市场监管总局和应急管理部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共同发布文件《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的公告》公告(2019) 36 号, 对一 部分消防产品取消了强制性认证。现场验收时如对消防产品质量产生怀疑或因质量问 题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答: 产品资料的审查和验收是消防验收的内容之一, 验收时, 验收人员以建设方 提供的资料为准。现场验收时如对消防产品质量产生怀疑可进行现场测试; 因质量问 题产生纠纷由生产商和建设方凭合同厘清责任。
3、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 16D303-2 中控制原理, 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 动运行后, 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 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执行。
4、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0-2017 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 后应自动启动风机, 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 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不应是“与”逻辑,而应是“或”逻辑。
风机的启动可以经过联动控制器自动启动、可以由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可以由 常闭排烟口联动启动。
5、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据说有地区不执行了。
答:依据官方网站上的清单,有的需要执行,有的不需要执行。
6、目前在苏州要求对消防水泵有强制启动(通过被控设备的电源来控制,与消 防水泵控制箱手自动状态无关) 要求, 按现行规范无此项要求, 在验收中是否执行?
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建筑进行局部改造的工程(包括使用功能改变),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系统等消防设施的主系统未进行改造,消防审查时如何适用规范?
答: 消防应急照明主配电系统及控制方式设计不必满足新规范要求, 但改造区域 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灯具等装置及线路应满足新规范 要求。
2、现有多层项目局部改造工程,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一定要按 GB51309-2018 要求 执行(原有该系统为非 A 型消防应急灯具);
答: 消防应急照明不需要按 GB51309-2018 要求执行。与局部改造区域相关联的 本楼层疏散通道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改造成满足 GB17945 标准的产品,线路应满足 现行规范要求。
2.2.4 防排烟系统
1、既有建筑整栋楼建筑功能全部改变,是否必须按新规范执行?
答: 既有建筑整栋楼使用性质及功能完全改变的, 应按新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执行。主体部分(指核心筒部分)改造确有困难时,可以 按原施工图设计时的规范执行(仅适用于竖向加压送风系统、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和自 然排烟窗)。
2、既有建筑整栋楼使用性质及功能未改变的,按什么规范执行?
答:既有建筑整栋楼使用性质及功能未改变的, 可按原施工图设计时的规范执行, 但鼓励按新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执行。
3、既有建筑局部楼层装修改造,建筑功能不改变,是否能接入原排烟系统?
答: 既有建筑使用性质及功能局部改变的, 只需对局部改造区域按新规范《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执行,原竖向排烟系统不需要按新规改造。 如将局部改造区域接入原竖向排烟系统, 应核实原排烟系统风机风量、风压是否满足 此区域要求。
4、按新防排烟技术标准, 部分建筑需设置固定窗, 但限于老旧建筑防火间距(如 外墙为防火墙的建筑)、原有幕墙结构安全等因素限制无法按新规范设置。
答:按现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不设固定窗。
5、屋面防排烟机房设置, 因规划、市容管理等原因, 部分老旧建筑改造无法建造 机房,如何处理?
答: 可通过增加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 、通风散热 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满足要求。
6、消防改造项目按现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标准,楼 梯间处很难满足要求,审图时如何把握?
答:因功能变化需要将封闭楼梯改为防烟楼梯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7、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的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既有建筑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大多采用土建 风道, 如按规范要求增设管道,局部改造施工有难度,如何执行?
答: 既有建筑防烟、排烟采用土建风道的, 按现行标准改造极困难, 可以执行原 标准。
8、厂房消防改造按照原规范已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按照现行防排烟规范须在外墙 或屋顶增设固定窗,如火灾危险性未改变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增加?
答:可以不设固定窗。
9、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扣除抹灰、窗框,是否要算正确不明确。
答: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10、装修改造工程功能区改造的排烟系统按新规范 GB51251-2017 重新设计,其 楼梯间及前室等的防烟系统是否需要按新规范重新设计?
答:可以按原设计。
2.3 扩建工程
1、在原有建筑外部另行加建, 同时需要与原有建筑连接时, 是否可以对原有建筑 不进行改造, 新建的部分按照现行规范设计, 在连接部分进行有效分隔, 使得原有与 新建建筑疏散和灭火设施的设置相对独立。
答: 在原有建筑外部另行加建, 同时需要与原有建筑连接时, 当加建部分为独立 防火分区进行有效分隔时, 该部分应按照现行规范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 原有建筑部分可在未降低建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依据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 时的规范进行设计。鼓励建设单位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 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性。
2、因扩建使得建筑局部增加面积, 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 在改造区 域及下部楼层增设疏散楼梯, 使得原有与新加建部分疏散和灭火设施的设置相对独立
的,能否原有建筑按照原规范,新加建部分执行现行规范。
答: 当扩建工程改变了原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改变了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防 火分区、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灭火救援设施, 新的使用功能相对于原使用功
能提高了建筑的火灾风险性或增加了疏散、救援难度的, 此局部改造所在范围的设计 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并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其它部分可在未降低建 筑原防火性能前提下依据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进行设计。 鼓励建设单位 结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按照能改则改的原则对建筑消防进行升级改造, 提升建 筑消防安全性。
注: 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包括加层和添加具有使用功能
或存在可使用空间的建筑夹层),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 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 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