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机制
五、监督机制
(十一)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监管。燃气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者供气服务的联动监管。燃气经营者违规配套和供应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加强燃气配套监管。
1. 规划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建设阶段,严格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和土地出让条件进行设计、建设。
2. 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属地政府应对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燃气工程进行登记备案、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登记销号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压力管道依法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4. 住保房管部门应依法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时,如实告知购房人项目燃气配套条件等有关情况。
(十三)加强安全用气监管。
1. 燃气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监管。发现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涉嫌违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协同督促燃气用户加强用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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