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107.当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的较高处,且水箱底标高应高于最高楼层消火栓栓口( 停机坪消火栓除外); 与喷淋系统合用的消防水箱的稳压系统仍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7.4.8条执行。
     108.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09.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11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1.高层建筑群的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便于消防车操作。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12.用于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113.屋顶停车场的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串联或并联供水系统,消防干管压力不应大于2.4MPa。
     115.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116.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三)消防水泵
     1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消防水泵若选用恒压切线泵时,当消防泵的扬程小于1.0MPa可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119.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0.在新建单体建筑中设置的大、中型幼儿园,单体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122.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123.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办公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5.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26.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他灭火系统
     127.净高超过12m的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128.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29.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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