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28. 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 当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 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 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 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 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 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 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 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 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 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 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 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 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 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 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7.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IV类汽车库除外)。
48. 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49. 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 10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1)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 上一节: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 下一节: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