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二、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四)管理要求。

1.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其用气场所、设施布局及燃气用途必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且必须与政府部门核准的建筑规划用途、功能布局相一致。商业办公项目管道燃气配套工程不得违反我市有关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中关于管道燃气配套的规定,不得违规设置管道燃气。燃气经营者不得违规擅自供气。

2. 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包括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

3. 管道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设计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从事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改造的燃气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等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及通气验收工作,确保设施建设、安装质量符合供气安全使用要求。

(五)技术要求。

1. 燃气调压设施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间距、安装环境、工艺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调压设施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安全运行。

2. 燃气立管优先考虑沿用气建筑的外墙外侧敷设;确需敷设在室内的,应符合室内燃气管道设计相关技术规范。

3. 管道燃气使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爆泄压条件。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设置。

4. 燃气经营者应结合管道材质、使用年限、用气环境等因素对已建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有序推进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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