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规范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