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


三、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

(六)通气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不得违规配套和供应燃气。场所通气前,燃气经营者应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开展首次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燃烧器具及安全装置的合规性,检查合格后方可通气。

(七)日常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燃气经营者应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措施,并指导、督促、协助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

目录导航